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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道集合信托?銀信合作暗度陳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12 09:40


銀信合作叫停后,曾經盛行一時的“投資信貸資產轉讓”集合信托又重現江湖。有業內人士稱,未來不排除一些銀行繞道集合信托,避免表外資產重新劃入,并延續以往的信貸空間騰挪術。

據證券時報8月12日報道,記者注意到,近期北方某信托公司發行了一款集合信托計劃。根據合同書,該信托資金在提前收回之后或資金閑置期間,可以用于投資信貸資產轉讓(包括貸款資產和票據資產的轉讓)等。?

業內人士介紹,此類集合信托產品屬于組合投資的集合產品。該人士表示,2008年以前市場上出現過專為購買“信貸資產”而成立的集合信托,其模式是信托公司通過自有渠道或者通過銀行的私人銀行部募集資金,用于投資信貸資產轉讓,參與銀行主要收取渠道銷售的手續費。這類模式一度被認為是轉移銀行表內資產的“暗道”。

但這種集合信托存在的問題是:門檻很高(通常在100萬元以上),收益率較低(年收益率一般為5%),并不符合高凈值客戶的需求。2008年,擁有同等收益率但門檻更低(5萬元左右)的銀信理財產品占領了市場主導地位后,上述集合信托黯然退出市場。


業內人士指出,從理論上講,信托資金可以投資于各類資產,而監管層并未規定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集合信托產品不能購買信貸資產。因此,重出江湖的“能夠購買信貸資產”的集合信托,不排除將成為部分機構在銀信叫停后規避現行監管的一種變通方式。

銀信合作留下“后門”

銀監會在8月9日下發的《關于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定義,本次叫停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的行為”。

也就是說,監管層叫停的銀信理財產品屬于單一信托,而其實質仍是銀行理財產品,因為此類產品是由商業銀行主導,通過銀行網絡向銀行客戶發行,并冠以銀行理財品牌。但當前市場上出現的“投資信貸資產轉讓”的集合信托卻并非如此。

“銀信合作類產品是銀行主導發行的理財產品,是銀行理財客戶資金,借用信托的渠道購買銀行自身信貸資產,以達到騰挪信貸空間的目的;但集合信托是信托公司主導發行的理財產品,由信托通過自有渠道或銀行渠道募集資金,用于購買銀行信貸資產。按照目前的監管口徑,集合信托是不受影響的。”某股份銀行總行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對記者說。

據上述總經理分析,集合信托的主要發起者為信托公司,屬于信托理財產品,即便其投資于銀行信貸資產,銀行也無需為此承擔風險;同時集合信托計劃至少需向兩個以上委托人發行,根據《通知》規定,銀監會禁止范圍是以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的單一信托計劃,但銀行客戶以自然人身份購買集合信托顯然不在此列。

“目前看來,未來可能會有一些大的信托公司和銀行合作,通過發行集合信托產品購買這些信貸資產,從而避免將此部分資產重新劃入表內,達到表內資產表外化的目的。”某股份銀行金融市場部相關人士說。

(李云靜?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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