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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外匯局將試點境內機構出口收匯存留境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6-11 11:10


國家外匯管理局10日在其公布的《中國外匯管理年報2009》中稱,為提高境內機構外匯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部分地區開展政策試點,允許境內機構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匯留存境外,這將是對我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長期以來,境內機構出口收匯應及時、足額收回境內,是貿易外匯核銷監管的基本要求。這種要求源自于外匯稀缺時代“寬進嚴出”的監管理念,并在20世紀末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期間得到進一步強化。近年來,適應我國國際收支形勢變化,在逐步放松對結售匯強制要求的同時,不斷探索構建更有效的制度框架,滿足企業“走出去”、實現自有資金跨國界運作的要求。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試點的初步政策設想是:境內機構可以在境外開立賬戶,存放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出口貨款,這些留存境外的資金將可用于貨物貿易項下對外支付或經批準的資本項下對外支付,無須調回境內,從而將有效地減少企業的外匯資金跨境劃轉費用及匯兌成本,企業可更為靈活地進行資金調度與運營籌劃。為有效防范風險,將對出口收匯存放境外業務實行企業報告制度,并實施非現場監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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