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銀行亂收費 新規應"換湯又換藥"
鉅亨網新聞中心
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該《辦法》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范圍太窄。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監管方給予銀行自由調節空間過大,給銀行亂收費有“可乘之機”。該《辦法》實際上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的是“報備制”,與“審批制”相比,“報備制”的監管力度小了“不只一點半點”。(2月12日《廣州日報》)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雖已出臺,但并未受到公眾激賞,究其因,相關條款離公眾預期太遠,比如有律師認為,要求銀行收費“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高收費合法化”留下缺口。如此一來,公眾不僅難以擺脫銀行亂收費之苦,反而讓銀行更加名正言順地“盤剝”消費者。
破解銀行亂收費,并無捷徑可走,只要尊重消費者話語權,增強消費者博弈能力,確立消費者在銀行服務價格制定上的主動權即可。但遺憾的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沒有解決消費者這一根本性訴求。
說到《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不能不提《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后者比前者多了“暫行”二字。眾所周知,2003年6月26日,由銀監會、發改委聯合制定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出臺,該辦法一暫行就是近10年,10年間,銀行收費項目從僅300多種,飆升為現在3000多種,達到10倍之多。銀行收費為何如此之多?一是自身具有收費沖動、謀利本能,二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賦予了銀行收費的權利,即商業銀行有權利確立市場調節價——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就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制定本系統內統一的定價管理制度,明確定價范圍、定價原則、定價方法以及總行和分行的管理職責。換言之,只要商業銀行明確了服務定價范圍等,就可收取服務費。
比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兩者的共性在于,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都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不管是指導價還是調節價,只要消費者沒有話語權,就無法遏制銀行的收費沖動,在銀行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面前,就只能無可奈何。正如業內人士指出,“不管是政府定價、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都應征求消費者意見。”即便是受實際情況所限,銀行無法做到與每個消費者單獨協商,也應該召開聽證會。
還有一個“有趣”的細節不能不提,《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銀行收費應明碼標價,殊不知《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早已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準。”還規定,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9年前的暫行規定就要求銀行收費明碼標價,但仍有銀行置若罔聞,這足以說明監管不力以及罰則偏軟。
其實,早在2010年7月底8月初,面對日益強烈的公眾質疑,價格主管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曾相繼表態,已經起草了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將在征求各方意見后“盡快出臺”。(見2010年12月8日《新華每日電訊》)時隔一年多,征求意見稿終于面世,但并非充分賦予消費者的話語權,如果換湯不換藥,甚至連湯都不怎么換,其效果如何,確實令人不敢樂觀。
破除銀行亂收費,需要制度健全,比如出臺《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但如何真正保證民眾的知情、參與、表達和監督等權利,是最重要的事情,否則出臺了新的規定,也無法遏制銀行亂收費的沖動。歸根到底,一方面應保證民意的在場與強大博弈力,另一方面應推動銀行業充分改革,改變銀行業仍是相對壟斷性行業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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