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公告與亞太工商聯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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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0款
1.契約種類:合建契約
2.事實發生日:99/3/8~99/3/8
3.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亞太工商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關係企業
4.契約主要內容(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起迄日期)
、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
保證金之支付:保證金應依下列方式支付: (一)、簽約時:由乙方支付甲方合建保證金新台幣捌億元整。 (二)、第二期:於乙方已經將合建土地及地上物之次順位抵押權 設定登記完畢後五個日曆天內,由乙方支付甲方合建保證金計 新台幣五億元整。 (三)、第三期:於受託指定用途信託機構通知乙方已經將合建土地 及地上物之所有權信託登記過戶予本合建案土地財產信託管理之 受託機構完畢後五個日曆天內,由乙方支付甲方作為拆遷補償 保證金計新台幣四億元整。 (四)、第四期:於受託指定用途信託機構通知甲方已經將點交 土地暨地上物予乙方完成後五個日曆天內,由乙方支付甲方作 為拆遷補償保證金計新台幣三億元整。契約限制條款: 合建比例 一、 雙方共同出售興建之土地及房屋,分由甲、乙雙方 個別與買主訂立不可分之土地及建物買賣契約。甲、乙雙方 約定每戶房地(或每個停車位)之合建金額銷售分配比例為 甲方:百分之七十七〈開立出售土地發票〉 及乙方:百分 之二十三〈開立出售建物發票〉,下稱「分配比例」。 二、雙方同意合建房地之售價及銷售時間,由甲乙雙方協議決定。建材與設備一、房屋構造之設計,應顧及堅固、實用及美觀,其建材 與設備係依乙方銷售時之合約及海報上所列建材及說明為準 (室內毛胚)。倘有變更設計或變更建材設備之需要時,應經 雙方就變更內容及工程費用共同協商議定,雙方應相互配合, 不得藉故刁難。 二、雙方同意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台灣地區cpi年增率)及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變動,逾三年平均值時,乙方須調整 建築工程費用及調高每坪預售售價,若欲變更設計需經雙方 同意。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簽約後有關本合建案必須辦理之各項申請等事項,在手續 上如必須由甲方具名申請、蓋章或配合用印時,甲方應無條件 隨時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拖延,甲方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十日 內至乙方公司配合用印完成。 2、為保障本案房屋市場行情避免惡性競爭,雙方同意共同銷售 房地及車位,有關銷售工作規劃及執行均由乙方主導負責經甲方 認可後推動,銷售費用由甲、乙雙方委託銷售房地及車位之合建 分配比例自行負擔(按本約第二條第一項所述,可銷售房地坪 總銷售收入金額概約為:26,473,575,000元)。 3、如因主管建築機關未能核准乙方建築設計圖,雙方應以合理 方式解決之,乙方合理之申請變更設計亦同,不得視為乙方違約 ,惟變更圖說應經雙方同意。 4、本案土地及地上物簽約時甲方仍在經營使用中,乙方同意辦理 本案大樓改建時之拆、建照併案申請,待拆、建照核准時,甲方 應配合乙方銷售及開工之需求,將舊有房地騰空點交予乙方,否 則因遲延產生之損失概由甲方負擔。 5、雙方因物價波動而需依據本約第七條第二項約定執行,增加 工程造價及調高銷售價格時,乙方就增加建築成本部分,得要求 甲方讓售甲方部分合建分配比例予乙方,執行讓售比例之房地出 售價格訂定,由雙方協議辦理之;可採雙方合建之土地成本及建築 工程成本為計價基礎或雙方合意之合理銷售底價為計價基礎,乙方 執行讓售分配比例時不得多於甲方之合建分配比例25%。 6、本案土地,現有地上物門牌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66號及68號 整棟(1042-1268建號等227筆建物)目前登記為亞太工商聯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及附屬設施及其上權利,均無礙予乙方興建本合 建案,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必要之建管等行政程序,惟費用悉 由乙方負擔。 7、本約第一條合建標的物目前尚有亞太會館之相關營運事項, 甲方承諾亞太會館之相關營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會員、禮券、 員工及其他因營運所簽署相關合約等,如足以妨礙乙方合建分 售權益時應負責為終止或予以了結,如有任何糾紛,悉與乙方 無涉,為處理前述事宜甲方得向乙方預支第三、四期之合建保 證金,作為拆遷補償費用,甲方應於排除相關營運事項,取得 完整土地含建物產權後,即先行辦理信託登記予乙方委任之金 融機構辦理土地融資及建築融資。
5.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結果(自地委建者不適用,另估
價結果應包含對契約合作方式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合謙不動產估價師事物所; 估價金額:土地總價13,225,321,877元, 投資者投入金額4,145,511.156元, 土地所有權人分配76.1352%,投資者:23.8648% 不動產估價師姓名:高雲,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8)北縣估字第000054號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物所; 估價金額:土地總價13,329,360,000元, 投資者投入金額3,986,330,086元, 土地所有權人分配78.13%,投資者:21.87% 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張義權,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4)北市估字第000055號3、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元宏不動產估價師事物所; 估價金額:土地總價12,910,041,000元, 投資者投入金額3,676,212,000元, 土地所有權人分配77.84%,投資者:22.16% 不動產估價師姓名:鄭義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6)中市估字第000059號
6.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高雲,張義權, 鄭義嚴
7.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高雲,(98)北縣估字第000054號 張義權,(94)北市估字第000055號 鄭義嚴,(96)中市估字第000059號
8.取得之具體目的:
興建住宅、提高獲利績效
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意見:
無
10.估價之標的物: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16地號1筆土地及台北市信義區 松高路66及68號整棟,建號1042-1268等227筆建築物
11.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12.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3.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4.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5.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16.其他敘明事項:
一、簽約後有關本合建案必須辦理之各項申請等事項,在手續上 如必須由甲方具名申請、蓋章或配合用印時,甲方應無條件隨時 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拖延,甲方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十日內至乙 方公司配合用印完成。 二、為保障本案房屋市場行情避免惡性競爭,雙方同意共同銷售 房地及車位,有關銷售工作規劃及執行均由乙方主導負責經甲方 認可後推動,銷售費用由甲、乙雙方委託銷售房地及車位之合建 分配比例自行負擔(按本約第二條第一項所述,可銷售房地坪總 銷售收入金額概約為:26,473,575,000元)。 三、如因主管建築機關未能核准乙方建築設計圖,雙方應以合理 方式解決之,乙方合理之申請變更設計亦同,不得視為乙方違約, 惟變更圖說應經雙方同意。 四、本案土地及地上物簽約時甲方仍在經營使用中,乙方同意辦理 本案大樓改建時之拆、建照併案申請,待拆、建照核准時,甲方應 配合乙方銷售及開工之需求,將舊有房地騰空點交予乙方,否則因 遲延產生之損失概由甲方負擔。 五、雙方因物價波動而需依據本約第七條第二項約定執行,增加工程 造價及調高銷售價格時,乙方就增加建築成本部分,得要求甲方讓售 甲方部分合建分配比例予乙方,執行讓售比例之房地出售價格訂定, 由雙方協議辦理之;可採雙方合建之土地成本及建築工程成本為計價 基礎或雙方合意之合理銷售底價為計價基礎,乙方執行讓售分配比例 時不得多於甲方之合建分配比例25%。 六、本案土地,現有地上物門牌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66號及68號整棟 (1042-1268建號等227筆建物)目前登記為亞太工商聯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及附屬設施及其上權利,均無礙予乙方興建本合建案,甲方應配 合乙方辦理必要之建管等行政程序,惟費用悉由乙方負擔。 七、本約第一條合建標的物目前尚有亞太會館之相關營運事項,甲方 承諾亞太會館之相關營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會員、禮券、員工及其 他因營運所簽署相關合約等,如足以妨礙乙方合建分售權益時應負責 為終止或予以了結,如有任何糾紛,悉與乙方無涉,為處理前述事宜 甲方得向乙方預支第三、四期之合建保證金,作為拆遷補償費用,甲 方應於排除相關營運事項,取得完整土地含建物產權後,即先行辦理 信託登記予乙方委任之金融機構辦理土地融資及建築融資。
註一、其他約定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
特殊約定條款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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