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

降低票券業流動性風險 金管會:修法分3級 規範淨值上限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依現行法規,票券金融公司主要負債總額,為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之14倍。為降低票券金融公司經營及流動性風險,並落實以資本適足比率等級區分其得承受之風險限額,金管會今 (9)日宣布擬修法,將把票券業分為 3級,訂定出不同等級之主要負債總額占淨值倍數上限規定。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張國銘表示,將研議修訂「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修法重點在於,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高低,將票券金融公司劃分為 3級,訂定不同等級的主要負債總額占淨值倍數上限規定;但票券金融公司如有持股20%以上之健全銀行股東,其主要負債總額占淨值倍數得再增加2倍。

張國銘指出,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致主要負債總額不符本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 6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主要負債總額仍適用回復前之規定。

張國銘說,本規定修正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主要負債總額占淨值倍數不符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自本規定修正發布日起 6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文章標籤

section icon

鉅亨講座

看更多
  • 講座
  • 公告

    Empty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