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TC和SEC發布制訂互換市場規章關鍵細節
鉅亨網新聞中心
美國兩大金融監管部門7日發布了對互換市場,互換交易商”,“主要互換參與者”和“合格合約參與者”等術語定義的細節。
綜合媒體12月8日報道,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7日晚些時聯合發布了有關如何監管交易商和互換用戶的關鍵細節。
按照7月份通過的多德-弗蘭克金融法案(Dodd-Frank)的要求,CFTC和SEC指定為583萬億美元場外交易衍生品市場制訂規章。該法案的部分條款要求前述兩家監管部門合作制訂衍生品監管規則,其中涉及判定重點監管的公司和監管措施的定義。
法案要求交易商和主要的互換用戶在交易平臺上執行標準的互換協議,并通過數據交換所的線路運行,以確保交易的正常執行。法案允許他們繼續對某些特定交易進行私下協商,但私下交易需要交納高于當前標準的保證金和資本金。
自從多德-弗蘭克法案獲批以來,衍生品行業一直期待在法律框架下實現特定條款透明化,其中包括對“互換交易商”,“主要互換參與者”和“合格合約參與者”等金融術語的定義。
當2011年下半年該規則正式生效,主要互換參與者(MSPs)需要交納保證金才能獲得交易資格。目前,部分企業用戶不向交易商交納任何保證金,而眾多避險基金在交易之初也未交納任何初始保證金,僅是提交基于倉位價值的每日盈虧保證金。
CFTC和SEC于7日在長達179頁的提議中列舉了上述關鍵的監管條款。此前,兩家監管機構分別于1日和3日對此進行了投票表決。
按照規定SEC有權裁定基于證券的互換,證券互換被廣泛定義為在法律框架下基于單支證券,貸款或一攬子證券的互換;而CFTC擁有對基于指數,利率,外匯和商品的互換的管理權。
他們將“互換交易商”定義為在互換交易中充當交易商,主要業務從事互換的公司。部分業內人士提議,將在互換交易中連續提供雙邊報價的公司列入互換交易商范疇,但連續報價的概念并不是決定這類公司是否屬于互換交易商的關鍵因素。
此外,符合如下四項全部測試的公司不以互換交易商的方式管理:若上年執行的交易額度少于1億美元;若與特殊機構進行的交易少于2,500萬美元或1億美元,諸如市政基金和退休金;若上年交易的次數少于20筆;若上述交易的對手方少于15家。
“主要互換參與者”的定義有兩個重要因素。首先判斷這家公司從事互換的目的,不是從事對沖或轉移商業風險。其次判斷這類公司的全部衍生品,以及進行的交易是否超出特定門檻,并可能對金融系統帶來威脅。
該法案為利用互換對沖業務風險的終端用戶提供豁免,如利率波動和商品價格變動風險。在第一章節MSP測試中,若一家公司持有互換品種的當前未抵押風險敞口維持在10億美元以下即可享有豁免權,但利率互換和外匯互換品種除外。同時,持有未抵押的敞口加上未來潛在的敞口在20億美元以下,同樣可享受豁免。
此外,只要他們的未抵押風險敞口規模不到30億美元,這類公司也能享受到MSP規則的豁免,以及未抵押風險敞口不足60億美元。因此,當前持40億美元利率衍生品敞口的對沖基金可視為MSP。
在第二章節MSP測試中,僅有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有資格享受規則中的豁免權,即持有全部互換品種未抵押敞口少于50億美元,當前的未抵押敞口加上潛在增加的敞口少于80億美元。不同類型的交易乘以不同的系數,范圍從0.5%到15%,這取決于資產種類和到期的時間,其中商品交易承擔最高的系數。
根據查塔姆財務(Chatham Financial)分析師,未來潛在敞口的評估方法主要基于一家銀行開發的模式,該模式規定了國際清算銀行(BIS)在歐洲的資本金條款。
最后,CFTC和SEC又提議進一步定義“合格合約參與者”(ECP)的術語,旨在確保經驗豐富的公司有資格從事場外交易市場(OTC)衍生品交易。
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符合ECP定義的公司才有資格從事OTC互換交易,但CFTC和SEC提議將互換交易商和MSPs均定義為ECP。
金融監管方要求各界就ECP定義是否應當擴充發表看法,理由是目前設定的門檻較高,可能會將一些規模較小的互換用戶擋在OTC交易大門之外,比如說商用不動產公司和能源公司。
(劉福志 實習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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