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超200人企業IPO原則初步厘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正是這一規定中涉及的200人股東上限,近年來將諸多公司擋在了A股IPO的門外,而鑒于處理超200人股東企業IPO問題的復雜性,監管層近年來亦未能公開發布相應的具體解決辦法。
不過,好消息是,在近幾年的保薦代表人的培訓會議上,監管層在內部逐步厘定了解決股東超200人企業IPO問題的一系列原則。
證券時報記者獲知,監管層目前并不鼓勵股東超200人企業進行上市,此類企業如要上市必須進行合規清理;對于城商行IPO則采取了以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為界的新老劃斷的辦法。
一般企業股東超限清理辦法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也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視為公開發行,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某資深保薦代表人指出,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對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沒有相關規定;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無論是發起設立的公司還是募集設立的公司,IPO前都不允許股東超過200人,但依法取得核準的除外。
據透露,目前除城商行以外,企業要想上市就必須要對股東超200人的問題進行清理,即要求企業對于超限部分股東的股權進行處理。
另據悉,由于歷史形成原因,目前股東超200人的企業數量較為龐大,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央企。
在超限股東處理的過程中,委托持股(即股份代持)、組建員工持股公司、信托持股等辦法目前是“禁區”。監管層于2009年第二期保代培訓中曾提到,“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為做到股權明晰,原則上不允許這類方式持股。”另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員工持股公司也是被限制的,所涉及的具體職工股東數量也應合并計算。”
對于超限股東的股權轉讓,監管層目前十分注重。如在本次杭州保代培訓會議上,監管層要求,“股東超200人的清理,需要對90%以上的股東做當面和電話的訪談。”
據某保代透露,在具體操作中,需要對超限股東轉讓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存在糾紛進行仔細核查,以避免相關問題構成上市障礙。
超限股東IPO的例外
不過,股東超限的企業未進行清理而進行IPO也有特例,如某中小板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顯示,該公司為定向募集設立,截至去年10月份發行前,該公司內部職工股持股人數為982人。
彼時,監管層的相關反饋意見中除了要求保薦機構核查該公司內部職工股的發行、轉讓等合規性外,還要求核查該公司是否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此前發布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1號——關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有關問題的審核要求》規定,對于1994年6月19日以前審批的超比例發行的內部職工股,審核人員應審核省級政府出具的相關文件;對于之后審批發行的內部職工股則應全部予以清理完畢。而該上市公司的內部職工股恰好在1994年6月19日之前發行完成,且取得了當地省政府的相關審批文件,因此沒有構成上市障礙。
這意味著,對于那些1994年6月19日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即使其超過了200人股東的紅線,只要符合其他規定,不進行股權清理能成功上市。
城商行股東超限“新老劃斷”
由于國內城商行存在歷史沿革的特殊性,監管層對于城商行股東超200人的問題做了“特殊處理”。
上海某銀行業研究員指出,城商行多數于上個世紀90年代或2003年之前由數個農村信用社或城市信用社合并成立,由于上個世紀90年代此類小型信用社發行了大量的內部職工股,因此合并之后的城商行普遍存在股東超200人的問題。
據透露,對于城商行的超200人股東問題,監管層目前采取了“新老劃斷”的辦法,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股東超限不構成上市障礙,但對于內部職工股占比超過10%需要進行清理;2006年之后形成股東超限的城商行則不能再進行上市。
事實上,此前城商行為滿足10%的內部職工股的持股紅線,在進行清理的過程中,曾出現了不少的問題。
據業內人士透露,城商行處理超限內部職工股的辦法五花八門,常用的有5種方式,一是由銀行回購股份,消除超限股份;二是通過戰略投資者或其他股東收購超限股份,并清除匿名股東;三是設立員工持股公司代替股東持股;四是簽訂委托協議由為受托人持股;五是通過信托公司持股。
“以前城商行處理超限內部職工股的很多辦法現在看來都是違規的,比如信托和委托持股,再如員工持股公司持股,這些都屬于代持行為,而目前監管層對于股份代持的行為是禁止的,核查非常嚴格。”某資深保代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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