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新科: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從事競業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0/12/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總經理兼董事蔡聰麟
2.副總經理張家寧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重慶瑞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重慶瑞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至卸任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董事蔡聰麟因董事會議事規範
第十五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迴避外,全體出席及代理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重慶瑞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重慶瑞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銷售新型電子元器件、電子配件,電子元器件維修技
術服務;佣金代理(拍賣除外)及相關配套業務等。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重慶市永川區鳳凰大道777號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將提請股東會許可解除前述董事自就位同業公司董事
日起競業禁止之限制,連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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