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虹電子:公告本公司私募國內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定價及其他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6 20:23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1/16
2.公司債名稱: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整。
4.每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3年。
7.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0%。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依據委任銀行保證契約約定。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其他因應公司未來長期發
展所需資金。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
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104年1月16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取基準日
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擇一為基準價格
。乘以轉換溢價率80%,即為本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計算至新臺幣分為止,以下四捨
五入)。訂價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經採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
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價格決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者,應依轉換價
格調整公式調整之。發行時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8.5元。
14.賣回條件:無。
15.買回條件:
(一)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滿一個月之翌日(104年3月1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
前四十日止(106年12月20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櫃檯買賣中心之收盤價格若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一百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
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
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債權人,則
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
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
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私募
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二)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104年3月1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
日止(106年12月20日),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
,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
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式為
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
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私募轉換公司債
停止轉換期間內。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應將其所持有之
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依面額以現金贖回。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104年3月1日)起,至到期日
(107年1月30日)止,除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外,得隨
時向本公司股務代理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若以轉換價格18.5元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約為20.03%。
18.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20.03%。
19.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後續相關應辦理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依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2)本公司私募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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