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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利益迴避法 機要、民代助理納入規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04 19:30


 

記者林人芳/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擴大適用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之正副秘書長、主秘、機要人員、民代助理、公股董事等,都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違者將可處新台幣30萬到600萬元罰鍰。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賴哲雄表示,現今社會經濟活動蓬勃,民間與政府的交易行為也越發多元,現行法令已經不符社會現況,此次大舉翻修,希望納入不同的違法態樣,並讓防止利益衝突的手段盡量符合比例原則。

賴哲雄指出,先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修正後則予以脫鉤,將比較有利益輸送之虞的職務,例如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秘書長、副秘書長、主秘等,都納入規範範圍。

其次是修正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賴哲雄說,新法增列經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或其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都納為公職人員關係人,受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賴哲雄強調,修法也明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此外,草案中也明確請託關說定義,賴哲雄表示,請託關說係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前項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此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至於裁罰金部份,賴哲雄說,為回應各界對裁罰金額過高的訴求,法務部也參考近年裁罰案例,依據不同違法行為態樣,修正降低金額,使其更明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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