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新:劉志楠等人聲請命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辦理交接,並聲請裁定停止破產效力,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裁定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11/02
2.發生緣由:劉志楠等人聲請命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辦理交接,
並聲請裁定停止破產效力,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裁定
駁回。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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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11/02
2.發生緣由:劉志楠等人聲請命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辦理交接,
並聲請裁定停止破產效力,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裁定
駁回。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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