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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新:劉志楠等人聲請命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辦理交接,並聲請裁定停止破產效力,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裁定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11/02

2.發生緣由:劉志楠等人聲請命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辦理交接,

並聲請裁定停止破產效力,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裁定


駁回。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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