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然投資須予披露交易收購物業
鉅亨網新聞中心
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買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賣方及確認人訂立轉讓契,據此,賣方(作為實益擁有人)轉讓,及確認人(作為確認人)轉讓并確認轉讓物業予買方,代價總額為40,427,000港元。
由於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惟低於25%,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及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章申報及公告之規定。
-------------------------------------------------------------------------------------------
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買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賣方及確認人訂立轉讓契,據此,賣方(作為實益擁有人)轉讓,及確認人(作為確認人)轉讓并確認轉讓物業予買方,代價總額為40,427,000港元。
轉讓契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轉讓契
日期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協議方
買方: Superb Yield Limtied,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賣方: 年隆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各自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確認人: 陳永樂先生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確認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物業
物業位於香港新界沙田美田路16號及村南路15及35號富嘉花園地下21號舖。物業在轉讓契條款規限下由賣方(作為實益擁有人)轉讓及由確認人(作為確認人)轉讓并確認轉讓予買方。物業用作商業用途。
物業曾經及將會於收購後根據現有租賃協議繼續租賃予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作商業用途,每月租金83,800港元(包括管理費、地租及差餉),并將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到期,及可在續期租金增長10%前提下可選擇續期三年。
物業應占截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止過往兩個財務年度之純利(除稅及非經常項目之前及之後)資料并未能提供予本集團。
物業之購買價
物業之購買價為40,427,000港元(其由本集團內部資源所支付)及於簽立轉讓契後按以下方式支付:
– 40,000,000港元,即購買價之一部分向賣方支付;及
– 427,000港元,作為向確認人支付購買價之結余。
物業之購買價乃由確認人及本集團按一般商業條款參考相若地點之相若物業之市值後經公平磋商後厘定。物業并無進行正式之估值。
完成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完成。
進行收購事項之理由及利益
買方為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業務為提供診斷測試及保健服務、制造與銷售藥品、提供廣告與公關服務、研究與開發、物業投資及投資控股。
本公司現時有意租出物業,以為本集團提供穩定收入來源。收購事項將會讓本集團擴大其投資物業組合。
監於以上所述,董事認為轉讓契之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及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創業板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惟低於25%,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及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章申報及公告之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收購事項」 指 根據轉讓契之條款,買方向賣方及確認人收購物業
「轉讓契」 指 賣方、確認人及買方就收購事項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訂立之轉讓契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國天然投資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創業板上市
「確認人」 指 陳永樂先生
「關連人士」 指 具創業板上市規則賦予此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創業板」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規則」 指 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物業」 指 位於香港新界沙田美田路16號及村南路15及35號富嘉花園地下21號舖之物業
「買方」 指 Superb Yield Limited,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賣方」 指 年隆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T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