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陳水扁2案須坐牢17年半 罰金1億5400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涉及龍潭案和陳敏薰買官案判刑定讞的前總統陳水扁,上個星期已經發監執行,他在這兩起案件中,分別被判十一年和八年,今天高等法院裁定,兩起案件合併應執行刑是十七年六個月,併科罰金一億五千四百萬元。
另一方面,有關吳淑珍的部分,高檢署和台北地檢署下午將開會討論,預估近日之內就會將她發監執行。
(杜大澂報導)
陳水扁在龍潭購地弊案和陳敏薰買官案,分別遭到判刑十一年和八年確定,罰金則是一億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
雖然陳水扁上週四已經發監執行,由看守所移往台北監獄,也獲得了在獄中「1020」的代號,不過,到底要執行幾年,直到六號上午才出爐,經過高檢署向高院聲請之後,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應執行17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一億五千四百萬元,比原本刑度少1年6個月,罰金則是少了一百萬元。
至於,吳淑珍的部分,由於她的身體欠佳,台北地檢署在和高檢署會在討論之後,再做確認,同時研擬如何追繳扁珍在龍潭地案以及買官案被併科的罰金。
一般預估,按照時程規畫,吳淑珍發監日期,應該不會拖到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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