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普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30 16:39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9/30
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0元,採無償發行新股方式配發。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股普通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
(一)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
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
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50%股份。
(二)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
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
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50%股份。
二、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
以註銷。
三、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
等之處理
(一)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
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二)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
,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
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
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三)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
,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件,由
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四)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
及時限。
(五)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
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
順延計算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六)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其它未約定之僱傭關係終止或僱傭關係調整,其被授予權利於法令允許之範圍
內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決定。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發展
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
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04年9月25日收盤均價59.50元計算,預估發行後104至106年度每年可能費用化之
金額分別為2,274仟元、7,409仟元及2,217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對104至106年度每年每股盈餘之影響
分別為0.04元、0.12元及0.04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擔,
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或保管
機構(以孰適用者為準)代為行使之。
四、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任何原因所衍生之配股(含盈餘轉增資股利及公
積轉增資)及配息(含現金股利及以現金配發公積),以及該部分之配股與配息
再衍生之配股及利息,與該批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相同之限制(包
括但不限於轉讓以及既得條件計算)(以下合稱「限制配股及配息」)。為免疑
義,本辦法中所稱之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均含同受限制而尚未既得之限
制配股及配息。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如本公司評估須將員工因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委託信託機構進行信託
保管時,本公司有權代理員工進行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
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股份及現金)之移轉、處分等,以及其他基於本辦
法所為之行為。
二、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本公司或本
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保管。於既得條件成就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
股份自保管或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三、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依本辦法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作業時,由承辦部門通知獲配員工
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經獲配員工完成「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
書」簽署後,即視為取得獲配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獲配權
利。
(二)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懲處之。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四、稅捐
員工因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產生之各項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之。
五、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取得股
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
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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