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未動 法律風險管理先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企業IPO的主要目標應該是通過上市融資,如果偏離了這個目標,IPO就會迷失方向,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啟動IPO之前,先行建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據中國證券報11月4日報道,企業IPO的主要目標應該是通過上市融資,尋求快速、穩定和可持續穩定的發展,其他所有的目的都應該為這個目標服務,如果偏離了這個目標,IPO就會迷失方向,企業追求的其他目的也會變味,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阻力而不是助力,IPO也可能因此變成企業的煉獄,而不是天堂。
遺憾的是,上述目標已經漸漸在尋求上市的中國企業的視野中消失,越來越多的IPO越來越像純粹的資本游戲。圈錢套現的沖動漸成IPO的主旋律,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似乎與IPO無關。
對于擬上市企業來說,非常有必要在啟動IPO之前,先行建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這是因為IPO將極大地改變了企業的內外部法律環境,大量增加、誘發和放大了企業的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
頻次增加:企業上市后,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同一業務的經營行為會大量增加,這意味著具體法律風險行為發生頻次也會隨之增加;
可能性增加:企業上市后,由于內外部條件的顯著變化,部分法律風險的結構可能性增加,以前不會或很少被追究的法律風險現在將成為現實的風險,例如:IPO使得企業的知名度迅速擴大,法律風險潛伏期縮短,風險對方發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自然狀態下,風險對方可能因為信息不對稱和對追究成本的考慮而放棄追究,但是企業上市后,由于相關信息更加透明,風險對方放棄追究這類法律風險可能性大大減小;IPO的成功帶來的巨大的利益誘惑和榮譽,往往使得企業初期潛在法律風險爆發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等等;
損失度增加:由于企業內外部條件的變化,具體法律風險損失度也會大幅增加,例如:IPO前,由于執行問題的存在,部分風險對方往往不會起訴,或是在爭議解決階段或是執行階段被迫讓步,企業實際損失可能會比較小。但是IPO以后,企業財產處于明處,執行相對容易得多,風險對方讓步的可能性變小,相應引起和導致的損失會變大。
考慮到法律風險生命周期的存在,企業上市前潛在的法律風險將在企業上市后的最初幾年進入爆發期,這進一步增加了企業的整體法律風險期望值。值得一提的是:企業上市后,容易成為新聞的焦點。企業對法律風險處理稍有不當,就有可能引發一系列風險連環爆發,危及企業的資金鏈和自身的安危。
所有以上原因都將導致企業上市后整體法律風險的急劇增加,因此企業非常有必要在IPO之前,進行法律風險管理的體系化建設,提高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能力,應對企業上市后面臨的新的法律環境。
另一方面,IPO將打斷了企業正常的發展節奏,企業成功IPO后,會在企業規模、發展速度,市場份額等等方面上一個大臺階,企業必須IPO之前就在各個方面做好充分的準備,才能適應新的節奏,避免上市后因為管理更不上,導致損失。而法律風險管理原本就是企業管理最薄弱的環節,企業上市后增加最多的風險也往往是法律風險,因此,企業通過體系化建設來強化自身的法律風險管理能力,補齊管理短板不可或缺。
IPO是啟動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最佳時機。這首先是因為當一個企業準備IPO的時候,企業已經初具規模,有了可持續發展的可能和需要。其次是因為IPO前后是企業發展的一個特殊的時期,這時企業雖然度過了最容易夭折的創業初期,但也積累了很多的法律風險,而IPO的決定又會大量增加、誘發和放大企業的法律風險,企業亟須對其存在的和可能存在和產生的法律風險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梳理識別和管理控制。
IPO前啟動法律風險體系建設不僅可以滿足企業控制法律風險的需要,同時可以彌補現行IPO流程中法律風險管理缺失的不足,通盤考慮和整合IPO專項法律服務與企業整體法律風險管理服務,確保IPO的整體安排能夠服務于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
通過項目的實施,提高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水平和企業整體的質量,不僅可以大大增加企業IPO成功的可能性,還可以避免企業IPO過程中的短視行為,保證上市后企業的穩定表現。同時規范完整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也可以為IPO的詢價、定價提供有利的支持。
(雷東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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