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寶食品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及穩定價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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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
本公司宣布,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其他包銷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根據超額配股權,合共60,000,000 股股份(相等於根據股份發售初步發售的新股份的15%)將由本公司按每股股份0.68 港元(不包括1%經紀傭金、0.003% 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 聯交所交易費)發行及配發,而該價格為股份發售項下每股股份的發售價。
穩定價格行動
牽頭經辦人(作為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為其本身及代表其他包銷商)表示:
(i) 已就配售超額分配合共60,000,000 股股份,相當於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根據股份發售所初步發售的新股份的15%;
(ii) 牽頭經辦人根據借股協議向林先生借用合共60,000,000 股股份以補足上述超額分配;及
(iii) 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其他包銷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以促使將上文所述由牽頭經辦人向林先生借用的60,000,000股股份悉數退還予林先生。
除上文披露者外,牽頭經辦人確認并無就股份發售采取穩定價格行動,且於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後將不會采取進一步穩定價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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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 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第9(1) 條刊發。
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
本公司宣布,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其他包銷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全面行使招股章程所述的超額配股權。根據超額配股權,合共60,000,000 股股份(「超額配發股份」)(相等於行使超額配股權前根據股份發售初步發售的新股份的15%)將由本公司按每股股份0.68 港元(不包括1%經紀傭金、0.003% 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 聯交所交易費)發行及配發,而該價格即股份發售項下每股股份的發售價。
根據借股協議,牽頭經辦人已向林先生借用60,000,000 股股份以補足配售的超額分配。超額配發股份將用以促成向林先生悉數歸還僅用於補足配售中超額分配的60,000,000 股借用股份。
誠如以下本公司股權架構所示,緊接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5% 由公眾人士持有。於本公司完成發行及配發超額配售股份後,公眾人士將持有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27.71%。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已批準超額配發股份上市及買賣。預期超額配發股份將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開始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
盡董事所知,於緊接本公司完成發行及配發超額配發股份前及緊隨完成發行及配發超額配發股份後,本公司的股權架構如下:
緊接本公司發行 緊隨本公司發行
超額配發股份前 超額配發股份後
占已發行股本 占已發行股本
股東 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林先生 642,000,000 40.12 642,000,000 38.67
林耿華先生 167,280,000 10.46 167,280,000 10.08
成龍國際有限公司(附注1) 96,000,000 6.00 96,000,000 5.78
Golden-Prince-Group-Limited
(附注2) 108,000,000 6.75 108,000,000 6.51
King-&-Queen-International
Limited(附注3) 108,000,000 6.75 108,000,000 6.51
Robust-ChinavLimited(附注4) 78,720,000 4.92 78,720,000 4.74
公眾人士 400,000,000 25.00 460,000,000 27.71
1,600,000,000 100.00 1,660,000,000 100.00
附注:
1. 成龍國際有限公司由Chau Gam Jaak 先生全資擁有。
2. Golden Prince Group Limited 由吳良好先生全資擁有。
3. King & Queen International Limited 由何錦鴻先生全資擁有。
4. Robust China Limited 由錢煒青女士、李青女士及張少林先生分別擁有約30.02%,65.82% 和4.16% 股權。
於完成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以及發行及配發超額配發股份後,本公司繼續遵守上市規則第8.08(1)(a) 條有關公眾持股量的規定。除上市規則第10.08 條所載情況外,概無本公司新股份或可轉換為股本證券的證券可於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予以發行。
發行及配發超額配發股份後,本公司將收取的額外所得款項凈額估計約為39,780,000 港元。本公司擬將額外所得款項凈額用作招股章程所述用途。有關所得款項擬定用途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招股章程「未來計劃及所得款項用途」一節「股份發售原因及所得款項用途」一段。
穩定價格行動
牽頭經辦人(作為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為其本身及代表其他包銷商)表示:
(i) 已就配售超額分配合共60,000,000股股份,相當於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根據股份發售所初步發售的新股份的15%;
(ii) 牽頭經辦人根據借股協議向林先生借用合共60,000,000 股股份以補足上述超額分配;及
(iii) 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其他包銷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以促使將上文所述由牽頭經辦人向林先生借用的60,000,000 股股份悉數退還予林先生。
除上文披露者外,牽頭經辦人確認并無就股份發售采取穩定價格行動,且於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後將不會采取進一步穩定價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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