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置地(1109)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公司作為借款人,就27.5億港元定期貸款與一銀行訂立貸款協議。此貸款自貸款協議日期起計為期五年。根據貸款協議,除非事先獲得該銀行書面同意,倘若華潤集團不再為公司最少35%已發行股本之實益擁有人,將導致違反貸款協議事項。於公告日期,華潤集團於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擁有約63.10%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