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軍:公告本公司買回股份,依法訂定減資基準日。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9
2.減資緣由:
(1)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
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2)本公司董事會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決議買回公司股份,截至買回期限日為
止共計買回公司股份5,000,000股,擬依上述規定辦理註銷股份。
3.減資金額:50,000,000元。
4.消除股份:5,000,000股。
5.減資比率:不適用。
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4,226,726,46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訂定減資基準日為1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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