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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基本法”落定 土地出讓有法可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6-28 09:12


國務院正式批復《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十個月后,這片“特區中的特區”未來的改革創新有了法律保障。

據證券時報6月28日報道,素有前海“基本法”之稱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獲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在國務院正式批復《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十個月后,這片“特區中的特區”未來的改革創新有了法律保障。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劉玉浦在會上表示,該條例的通過將為前海管理局接下來進行封閉管理、獨立運行、充分發揮權力提供強大的支持,為香港和世界各國的企業到前海進駐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今后進一步在改革試驗的基礎上完善和修改前海條例提供了基本依據,“這是深圳的大事,關系到深圳未來的30年,關系到 ‘特區中的特區’能不能建設得好、起步好的大事”。

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與上周公布的前海條例三審稿相比,此次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表決稿)》并未作出大的改動,僅在前海合作區的行政管理職能、土地利用、人才引進,以及民間商事協調制度等方面作出部分調整。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表示,為了理順前海管理局和轄區政府或者有管理權的市政府部門在前海合作區的行政管理職能的分擔,《表決稿》第七條修改為:“設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制度創新、綜合協調等工作。轄區政府或者有管理權的市政府部門承擔的前海合作區的行政管理職能,由前海管理局負責協調。”

在審議過程中,有法制委委員提出,應當增加相關的原則來控制土地利用。經深圳市人大法制委研究,由于土地利用的原則很重要,建議單列一條。新增規定為:“前海合作區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前海合作區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需要,以集約高效、滿足長遠發展為原則。本條例實施之日前已經出讓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規范。”

此外,因有委員提出,應當增加民間商事調節的內容,條例還增加了“鼓勵深港民間協商組織合作,為前海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商事調解服務”這一條款。

(孫業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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