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興:本公司申請債權債務協商,已獲全體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8/12/17
2.公司名稱: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經最大債權銀行-金作金庫(股)公司辦理債權銀行會議後,
各參貸行及本公司已於98/12/17接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之
合金汐字第0980005675號函同意本公司提出之債權債務協商計劃。
二、主要會議決議內容︰
(1)貸款本金展延一年︰自99/1/1起至99/12/31止。惟自99/1/1起應按
季於每季末攤還98/12/31授信餘額之0.5%。若公司已洽妥增資,可再協
商延長授信期間。
(2)利率︰依中華民國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98/10/8
為1.05%)加碼年息0.95%即2.0%浮動計息;惟聯貸銀行指標(參考)利率得採
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6165頁所報90天期台灣商業本票次級市場均價利率加
碼年息1.4%浮動計息,加碼後含稅利率下限為2.0%。
(3)餘仍依98/10/8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記錄決議事項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債權債務協商後可降低公司還款之壓力。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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