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行使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台紙三)收回權暨終止上櫃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1-20 13:46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0/01/20
2.公司名稱: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
一.擬依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於100年01月20日止尚未轉
換之債券金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本公司依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以現金收回債券。
三.本公司債訂於100年3月23日為收回基準日,本公司100年2月22日
以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本公司債
收回權之行使,於該期限屆滿時,即於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
面額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若債券持有人未於100年3月18日前以書
面要求贖回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新台幣10元),並以債券收
回基準日(100年3月23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
普通股。
四.相關收回時程如下:
(一)債券停止過戶暨停止轉換期間:100年2月15日至100年2月19日。
(二)債券收回期間:100年2月22日至100年3月18日。
(三)債券收回基準日:100年3月23日。
(四)債券下櫃日期:100年3月24日。
五.債券收回手續:因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可於
受理開始日(100年2月22日)前一個營業日起至收回截止日(100年
3月18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止,攜帶集保帳戶印鑑及證券存摺逕至原交
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集保
公司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分機6301-6309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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