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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泉盛:本公司依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其相關規定,由經濟部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5 16:39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1/15

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本公司103年5月28日103泉(總)字第0018號申請書、103年10月14日未列字號函

及經濟部103年12月17日「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事項審議會103年度第8次會議」

決議辦理。

(2)依經濟部104年1月12日經授工字第10420400400號函辦理。

(3)經審定,本公司研究發展之「FB825 Anti-CεmX單株抗體新藥」、「FB704A

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FB811 Anti-CD20醣體均相化抗體新藥」、「FB317

Xolair生物相似藥」、「FB121 Ibalizumab生物相似藥」等五項符合「生技新藥產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經濟部核准

生技新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要點」第2點等規定,核准為生技新藥公司,適用上

述各條款之相關獎勵措施。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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