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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色的團體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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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經營者利益團體壽險遭質疑

不論哪個國家,在壽險中團體壽險都占很大一部分,這是由商業壽險的保險功能所決定的。在國民保障體系中,國民除了政府所提供的基礎保障之外,如果還有更高的保障需求時,這種需求的供給者就是商業保險公司。而團體壽險就是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各企業或社會團體向自己的職工提供更高的福利,或為經營者提供利益保障為目的,設計的一種福利性或保障企業或社會團體利益的一種人壽保險產品。

團體壽險是以多數被保險人組成的一個團體,也就是以保險團體為對象的保險。其團體的代表人為投保人,作為簽訂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被保險人必須是該團體中的一員,隸屬于該團體。由于國情的不同,各國文化的差異,因此,各國經營團體壽險的方法不盡相同。即便是亞洲地區,文化背景基本相似,其采用的方式也有不少差異。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日本的團體壽險。

長期以來,日本團體壽險遵循向企業經營者提供保障的指導思想。當經營者遇到其職工發生意外無法正常工作而帶來巨大損失時,保險公司則根據團體壽險合同,向經營者支付保險金,以保障經營者的利益。這樣的經營原則一直延續到上世紀末。上世紀90年代后期,日本進入了長達11年之久的經濟危機,從此,圍繞團體壽險的經營原則所發生的爭議和質疑的訴訟劇增。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職工病故或意外死亡),巨額保險金落入經營者的腰包,職工的家屬(遺族)則無法受益。廣大職工紛紛質疑 “被保險人是自身,家屬無權問津保險金,卻讓企業或團體坐享受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問題逐漸社會化,使得日本壽險界和企業界不得不正視問題的嚴重性,重新審視這種經營原則的實效性。


于是,日本壽險行業從重視職工的反響出發,在充分考慮職工的利益基礎上,研發出了以職工為受益人的第二種類型的團體壽險產品。

A型B型團體險保費負擔分水嶺

目前,日本團體壽險分為兩種,一種是A型保險,另外一種是B型保險。

A型保險——團體負擔保費

A型保險團體壽險的特征是,保費是由投保人(團體)繳付的,而投保時,不需要體檢。日本大多數團體壽險的保險金受益人是投保人,也就是該投保的團體,而不是被保險人或其家屬。

團體在投保之后,萬一其中的一員發生保險事故時,例如,死亡事故,領受死亡保險金的是團體,而團體在領受到死亡保險金之后,會將其中的一部分作為對成員(一般是職工)家屬的撫恤金或吊唁費用支付給遺族。

A型團體壽險的保險金受益人是團體,當發生保險事故以后,有些保險金受益人在領受到保險金之后,沒有將這筆保險金的大部分支付給遺族,使真正支付給遺族的各種福利費只占保險金的很小一部分。例如,有的公司領到了5000萬日元的死亡保險金,但是只將其中的5%的250萬日元作為企業的福利費(撫恤金或吊唁費用等)支付給遺族,引起了遺族們的不滿。近幾年來,有關這方面的訴訟不斷。被保險人(死亡職工)的遺族對團體領受保險金表示不滿,紛紛向裁判所請求,要求團體將領受的保險金全部或大部分交給遺族,而不是保險金中很少的一部分。

B型保險——個人負擔保費

為了緩解團體和個人之間的矛盾,日本的生命保險公司推出了個人自己負擔保費的團體壽險,這就是B型保險。

兩種類型的不同

B型保險同A型保險有四個區別。

第一,這種保險的保險金受益人由被保險人自己決定,可以指定自己的家屬或他人。

第二,該保險可以將自己的家屬,例如配偶、子女,也可以列入保險的對象之中,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第三,個人所繳納的保費,可以減輕納稅人一部分的所得稅和居民稅的負擔。具體做法是,一般將扣除所繳納的保費之后的收入作為計算上述兩項稅金的基礎金額。

第四,加入保險的自由程度不同。B型保險是自由加入,而A型保險是公司全體職工為一個整體,加入者人數必須達到全體職工人數的一定比例,少于一定的比例,就不能投保。

團體壽險種類多生老病死全覆蓋

  團體壽險的種類比較多,主要有:

第一,保障遺族生活的“綜合福利團體定期保險”。

第二,保障退休以后生活的“企業年金團體壽險”。

第三,保障因病或其他原因臨時不能上班而發生損失的“保障不能工作保險”。

第四,保障醫療方面的“團體醫療保障保險”。

第五,團體信用生命保險等。

投保風險控制嚴團體險保費低廉

·被保險對象的選擇

個人生命保險是以個人為被保險的對象,而團體壽險則是以一個團體作為加入保險的對象。因此,該保險是將對加入團體壽險的團體作為一個單位進行考察。如果這個團體中的所有加入者,其健康狀況、工作性質、風險程度低于標準,那么這個團體的加入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承諾;如果這個團體本身是風險比較大的行業,例如,其職工專門從事開采、挖掘、高空、有害、有毒氣體的生產,那么就會被要求繳納比較高的保費或可能拒絕該團體投保。

·投保率和保險金限額

因為團體壽險每年的保費收入和保險金支出是以該團體作為一個核算單位進行的,所以,每年核算之后將所剩余的利益作為紅利,分給團體。但是如果該團體壽險事故發生率高于同等企業,那么,該團體可以得到的分配將減少,甚至為零。因此,在團體壽險加入的時候,一般會設定投保率的要件,也就是要求投保人的企業或單位加入保險的人數達到一定的比例。保險公司會規定一個比例,如果加入保險的職工人數達不到規定的比例,則無法投保。另外,在給付保險金的方面也有規定,就是規定最低和最高保險金的數額。因為人的生命是無法用金錢來計算的,因此事先規定最低和最高保險金的數額,是常見的做法。

·保費一般低于個人保險

由于團體壽險是以團體為一個單位投保的,在辦理投保的具體事務中,可以節省募集投保人時所需要支出的費用,在體檢方面也是同樣的。這部分節省下來的費用在計算保費的時候,表現在附加保費部分的費率可以低于個人保險的費率。這就是團體壽險保費要比個人保險保費低的原因。

日本的團體壽險雖然具有自己的特色,但正是因為具有這種特色也給日本壽險業帶來了諸多的煩惱。下期我們將通過具體案件為讀者解析形成這種煩惱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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