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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5)恒順醋業: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江蘇金榮恒順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蘇金恒律見字[2011]第001 號
致: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與江蘇金榮恒順律師事務
所(下稱“本所”)簽訂的委托協議,本所委派金榮律師、張紅勇律師(下稱“本
所律師”)為公司召開的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會議”)進行
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為此,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并審查了本次會議召集、
召開的有關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股東的資格,本次會議表決程序的證據資料。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特作以下聲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師是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
實和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二)公司已做出書面承諾與保證,其向本所及本所律師所披露和提供的與
本次會議有關的文件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
(三)本所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標準、道德規范,
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公司本次會議及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有
關的文件、資料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性進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驗證,保證本
法律意見不存在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四)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會議的信息披露所必備的法定
文件,隨其他材料一并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下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規則》)以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召集與召開的程序
1、2010 年 12 月24 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作出召開本次會議
的決議,同年12 月28 日將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公告于《上海證券報》。
2、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列明了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需審議的議題、
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出席會議的登記方式等事項。
3、本次會議于2011 年1 月13 日在公司第三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數66047630 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51.94%。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查驗: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為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司的董事、監
事、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0 年1 月7
日下午收市時的公司股東名冊和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所出示的
證明資料,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會議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出席會議的
人員均有參加本次會議的資格,其出席會議的行為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
1、根據公司董事會于2011 年12 月28 日在《上海證券報》上刊載的《江蘇
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暨召開2011 年第一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司的董事會已公布了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
2、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事項與董事會的公告內容相符。
四、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
本次會議采取記名表決方式,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表決,本
次會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關于《公司轉讓南徐路五里村的國有工業出讓土地使用權及部分地上建
筑物的議案》;
2、關于《調整公司董、監事津貼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的資格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做出的
決議合法有效。
江蘇金榮恒順律師事務所(蓋章) 見證律師:金榮、張紅勇
(簽字)
二0 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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