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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中國寶安小股民正式起訴信達證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石墨礦研報門”事件獲新進展。昨天,中國寶安的一位投資者以欺詐客戶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卷入中國寶安“石墨礦門”的四券商之一信達證券賠償其損失。如被立案,這將成為我國首例股民起訴券商的案件。

中新網援引京華時報5月18日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原告劉某委托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起訴理由顯示,2011年2月21日被告方信達證券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中國寶安:石墨烯讓股價飛》的研究報告,報告上署名的證券分析師為王藝默。被告在該報告中認為中國寶安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貝特瑞擁有中國天然鱗片狀石墨主要產地之一的黑龍江雞西石墨礦,并且在明確提出中國寶安擁有石墨礦的基礎上,將中國寶安的公司股票確定為“買入”級別。被告顯然認為子公司擁有石墨礦對中國寶安構成重大利好。其后,研報內容被廣為引用與傳播。

由于包括被告報告在內的四家券商研究報告都說中國寶安擁有石墨礦,而且都將中國寶安股票定級為“買入”、“維持”、“增持”等級別。原告聽信包括被告在內的券商報告所言,于2011年2月23日開始分次買入中國寶安。截至2011年3月15日,原告共買入中國寶安股票7800股,買入均價22.34元/股,總市值達17.4275萬元。而截至3月15日,原告仍然持有中國寶安股票共3700股,總市值8.2658萬元。

但2011年3月15日中國寶安發布了《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否認自己擁有石墨礦。


為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中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活動等規定。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理應依法賠償原告的損失。

張遠忠表示,根據《證券法》第79條關于“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曉晶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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