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房產

香港房屋署首次對租住未補地價租客提出檢控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2009-11-09 17:26


2009年11月9日 13:21

香港首次有租客因租住未補地價居屋遭房屋署檢控,房署呼籲居屋租戶,須先查詢單位業主是否已補地價才租住。2009年至今已有8宗個案,共十名居屋業主及一名買家因違反條例而被法庭判罰。

中新社援引香港星島日報11月9日報道稱,香港首次有租客因租住未補地價居屋遭房屋署檢控。將軍澳一名居屋業主擅自出租未補地價單位,根據《房屋條例》被判罰款六千元,其居屋租客也因明知故犯而被房署檢控,遭罰款5,000元。據悉,案中租客因與業主發生租務糾紛,主動向房署求助時被揭違規。房署呼籲居屋租戶,須先查詢單位業主是否已補地價才租住。

樓市好轉後,租住私樓變得高昂,不少市民轉移目標,改為租住較為價廉的居屋市場,但並非所有居屋單位可供出租。


案中業主在1998年購入將軍澳廣明苑一個單位,房署經調查後發現,業主在未取得房委會批准及未繳付補地價前,在2007年10月就與租客簽訂租約,月租6,500元,為期兩年;該名租客亦明確表示知悉有關單位業主未繳付補地價。

結果房署同時向業主及租客提出檢控,控以違反《房屋條例》,觀塘裁判法院於本月3日分別判罰業主及租客六千元及五千元。

房署表示,這是首次有居屋租客,在明知業主未補地價之下租住單位成功被檢控;據悉,以往的檢控個案都因為難以證明租客事前知悉業主未補地價,均只能檢控業主。

據悉,案中租客因與業主出現租務糾紛,因而向房署求助,在過程中曾表明得知有關單位並未繳付補價,被房署察覺違規情況,但該名租客卻不清楚租用未繳付補價單位屬於違法行為。

房署發言人表示,《房屋條例》向來也適用於同時檢控違反規定的居屋業主和租客,但由於要證明租客「明知故犯」較為困難,因此未有檢控案例。

如明知單位尚未繳付補價而租住,可能被控以違反《房屋條例》;根據《房屋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五十萬元及入獄一年,有關租約亦告無效。

房署表示,2009年至今已有八宗個案,共十名居屋業主及一名買家因違反條例而被法庭判罰。

(付影 編輯)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010-58022299轉235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