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共醫療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中國公共醫療(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定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美國萬通大廈22樓2204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準以下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省覽及考慮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與核數師報告;
2. A. (i) 重選Stephen William Frostick先生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
(ii) 重選曹漢璽先生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B. 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3. 重聘恒健會計師行為本公司之核數師,并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4.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限制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創業板(「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及發行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及訂立或授予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b) 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訂立或授予可能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c) 董事根據本決議案第(a)段所述之批準而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不論是否根據一項購股權或其他原因而配發者)之股本面值總額(惟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
(ii)行使認股權證以認購本公司股份或行使根據本公司采納之任何普通股購股權計劃授予之購股權,或(iii)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公司章程」)發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除外),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日期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是項批準亦須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三者最早出現日期止之期間:
(1)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2) 公司章程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
(3)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述之授權之時;及
「供股」指本公司或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上之股東,按其當時之持股比例提呈本公司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額,或任何司法權區之法例限制或責任,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區之任何認可管制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進行董事認為必須或權宜之豁免或作出其他安排」;
5.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於創業板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并經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按照所有其他在此方面適用之法例及╱或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定,購回其股份;
(b) 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授權於有關期間內可能購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10%,而本決議案(a)段之授權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三者最早出現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公司章程或開曼群島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權之時」;
6. 「動議待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第4項及第5項決議案獲正式通過後,擴大根據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第4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之權力配發及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在董事根據該項一般授權而可能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中,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項決議案授權而購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之數額,惟該數目不得超過本決議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10%。」
附注:
1. 任何有權出席大會并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於以投票表決時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證明之授權文件副本,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未能及時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將不予受理。代表委任表格於簽發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後作廢。
3.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并於會上投票,倘股東選擇親身出席,代表委任表格將予撤銷。
4. 說明函件載於本公司通函附錄,當中載有關於上文第5項普通決議案之進一步詳情。本通告為本公司通函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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