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盛實業(600767)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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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盛實業(600767)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
關于運盛(上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
法律意見書
2011 年 9 月 30 日
致:運盛(上海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
會規則(2006 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運盛(上
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規定,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運盛(上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了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在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路 158 號環球廣場 17 層召開的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
“本次股東大會”),并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進行見證,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公司就本次股東大會有關事宜所提供的文
件和有關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會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本次
股東大會的議程等進行了必要的核查驗證,同時聽取了公司就有關事實的陳述和
說明、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已向本所保證和承諾,公司所提供的該等文件
及有關資料和所作的陳述和說明是完整、真實和有效的且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以
及道德規范及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查驗,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由 2011 年 8 月 24 日召開的公司第六屆
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召開,公司董事會已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在《中國證
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刊登了公司關于召開本次股
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召
開日期已達 15 日。上述公告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時間、地點、審議事項、
出席對象、出席會議登記辦法等內容。提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為:
1. 審議《關于收購成都九川機電數碼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
議案》。
經審查,以上提案符合《股東大會規則》的有關規定,并已在本次股東
大會通知公告中列明,議案內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對會議通知
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本次股東大會按照公告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參
加會議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開程序進行。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的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計 3 人,代表股份 113,729,343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33.35%,均為截止至 2011 年 9 月 23 日下午上海證券
交易所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
公司股東。公司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亦出席了
股東大會。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及其他人員的資
格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對本次股東大會
的議案進行審議、表決。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一)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共計一項議案進行了審議,并以記名
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時分別進行了計票和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2
(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修改原議案或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本次股東大會通過了如下全部議案:
1.《關于收購成都九川機電數碼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議案》。
本所及經辦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票數符合法律、行
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
員資格及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
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以下為簽字頁]
3
(本頁無正文,為《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關于運盛(上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簽署頁)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貳份,無副本,于首頁所載之日期簽署。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呂 琰 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
王安成 律師
4
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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