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提供上海自貿區跨境同業存單發行交易服務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8 15:52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通知稱,自9月28日起,面向自貿試驗區及國際機構提供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與交易服務。
通知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存款類法人金融機構、經法人授權的上海地區存款類金融機構及境外存款類金融機構:
為規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同業存單(以下簡稱“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與交易,確保自貿區同業存單業務有序開展,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同業存單境內發行人操作指引》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同業存單境外發行人操作指引》的有關規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自2015年9月28日起,面向自貿試驗區及國際機構提供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與交易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易中心為自貿區同業存單提供發行、交易和資訊服務,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二、自貿區同業存單的發行與交易應通過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發行交易系統)達成,交易中心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交易品種。
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規定條件的機構(以下簡稱參與主體)在首次發行、投資或交易自貿區同業存單時,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交易中心commit以下材料:
1、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后的自貿區同業存單年度發行計劃(見附件1,僅發行人commit,后續每年發行首期自貿區同業存單前均應commit)
2、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人基本情況表(見附件2,僅發行人commit)
3、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機構賬戶申請表(見附件3)
4、參與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交易相關人員已經授權的證明檔案(應包含授權內容與范圍)及預留印鑒。
5、自由貿易賬戶開戶證明(分賬核算單元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驗收的除外)。
6、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自貿區同業存單參與主體可選擇采用下述一種方式進行自貿區同業存單的發行、投資或交易:
1、直連方式。該方式下,參與主體應與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聯網,通過登陸發行交易系統進行相關操作。首次入網應填寫入網退網申請表(見附件4)及數字證書申請表(見附件5)。
2、委派(代理)方式。該方式下,參與主體可將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投資或交易委派給代理人進行操作。委派代理的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五、發行人發行自貿區同業存單應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開發行方式下,發行人應於每期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前和發行后,通過中國貨幣網分別披露該期自貿區同業存單的發行要素公告(見附件6)和發行情況公告(見附件7)。
定向發行方式下,發行人應於每期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后,通過中國貨幣網分別披露該期自貿區同業存單的發行情況公告(見附件7)。
六、自貿區同業存單發行服務費收取標準參照銀行間市場同業存單,初期為鼓勵自貿區市場發展,暫不收取,交易中心正式收費時另行通知。
七、自貿區同業存單其他未盡事宜,參照《銀行間市場同業存單發行交易規程》及交易中心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則執行。
自貿區同業存單業務支援聯系人:施家紅 021-20693752。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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