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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伯明翰環球澄清及進一步延遲寄發有關建議收購目標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之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之通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4-01 09:15


謹此提述(a) 伯明翰環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刊發之公布(「第一份公布」),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收購目標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本,收購根據上市規則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及(b) 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刊發之公布,內容有關將通函延遲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寄發(「第二份公布」)。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詞匯與第一份公布及第二份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董事會謹此澄清第一份公布存在無心之失。第一份公布第14 頁「釋義」一節中「最後期限」一詞之釋義出錯。「最後期限」一詞之釋義應為「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或買方與賣方可能書面協定之有關其他較後日期」。

由於本公司需要額外時間編制將載入通函之若干資料,包括估值報告、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函件及上市規則規定之其他資料,故通函之寄發日期將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進一步延遲至不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股東及投資者應注意,該協議須待第一份公布「先決條件」一節所述之多項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故收購可能或未必會完成。因此,投資者及股東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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