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房產稅細則引熱議 逾期罰款力度較溫和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上海房產稅實施細則在虎年的最后時刻出臺,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此間房產分析人士認為,這份細則仍然是非常溫和。
據中新社2月1日報道,備受關注的上海房產稅實施細則在虎年的最后時刻出臺。雖是春節長假前的最后一個工作日,這份細則的突然出臺依然引起各方廣泛關注,成為1日此間最熱門話題。
上海市政府在1月27日晚間率先宣布,將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僅隔4天,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在1月31日晚間就低調地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根據這份《公告》,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
《公告》中最受關注的是對逾期繳納稅款進行的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細心的市民馬上算了一筆賬,假如一家三口本有140平方米住房,新購140平方米、單價人民幣1.5萬的新房,每年應繳房產稅4200元人民幣。如果逾期每日滯納金2.1元,一年766.5元。
此間房產分析人士認為,這份細則仍然是非常溫和。
值得注意的是,繼之前在《暫行辦法》出現過“應稅住房”之后,這份《公告》又出現一個新名詞——“無住房同住人”,但《公告》中并未對此名詞給出解釋,只是指出,在申報減免房產稅認定時,允許將“無住房同住人”一并申請計入。
專家分析認為,“無住房同住人”應該是指居民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而一些市民則認為,還包括直系親屬等。而無論“無住房同住人”的最終定義是什么,意味著房產稅征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人均住房面積允許被老齡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直系親屬“攤薄”。
(杜琰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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