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模式
鉅亨網新聞中心
如果將目光從住宅用地移開,擴大到包括商業及工業用地的范圍,會發現阿里山小區并非個案,使用權到期續期在深圳便早有現實案例。
在深圳羅湖區人民南路和嘉賓路交會處,能看到一棟20多層高的灰白相間的寫字樓,分東座和北座臨街而立。這里是曾因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而引起軒然大波的深圳國際商業大廈。國商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深圳市都會城市研究院院長高海燕清楚地記得,2002年前后,陸續有業主找他咨詢。“他們對即將到期的土地使用權感到困惑,不僅無法用房產進行抵押貸款,出租也面臨問題。”高海燕對本報表示,其實國商大廈的例子在深圳很普遍,像這樣的土地有73平方公里。
和青島一樣,作為全國最早開發的特區,1981年12月,深圳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允許給在特區投資的客商劃撥土地,并規定了土地最長使用年限: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
2001年之后,隨著第一批行政劃撥土地的陸續到期,深圳不得不再次做出調整。高海燕記得,深圳市當時組織人員研究后,于2004年頒發了《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干規定》。《規定》指出,到期房地產,業主需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國家規定的最長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的,補繳地價數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并按約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這后來成為深圳眾多到期或即將到期房產有望續期的重要依據。
深圳出臺地方性規定住宅用地期滿有償續期是否具有普遍推行意義?德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士威律師表示,深圳的規定于2004年出臺,早于物權法的實施,并非對物權法的149條適用的細化規定。因物權法只是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并未明確有償、無償(即并未明文禁止有償),那么從土地使用權取得必須有償來推斷,期滿后有償續期是符合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本意的。據此,深圳的地方性規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在其轄區范圍內可以適用,且有被其他城市效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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