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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精品:本公司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寄來民事上訴狀一份,茲依規定揭露必要之訊息。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5-03 17:09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群聯電子(股)公司提起民事更一審上訴,主張本公司因未

履行軟體開發合約,致損害其利益,要求本公司賠償。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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