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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永生技:健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調降發行價格、調增發行股數及變動繳款時間)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5 15:01


一、本公司經104年5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125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1,250,000元,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09月01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3561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另本公司於104年09月22日申請調降發行價格為每股140元、及調增發行股數為3,570仟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09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3994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於

後:

(一)公司名稱:健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2.F401010 國際貿易業

    3.F108021 西藥批發業

    4.F208021 西藥零售業

    5.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6.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7.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8.C802041 西藥製造業

    9.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 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1,000,000

仟元,分為100,000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得分次發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為新台幣689,160仟元,分為68,916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5樓之6。

  (五)公告方式: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設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七)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最近一次修訂於104年6

月29日。

  (八)本次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

    1.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570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每股採新

台幣140元溢價發行,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計357仟股

由員工認購;其餘90%,共3,213仟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

東名冊記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認購,即每仟股認購46.62197457股。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自

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一整股認購;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

股之股份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

     同。

  (九)本次增資後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

    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24,860仟元,分為72,486仟股,每

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十)本次增資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十一)委託代收價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及全省各分行據點。

  (十二)委託存儲專戶行庫: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十三)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增資新股全面採無實體發行。

  (十四)現金增資認股款繳納期限:

     1.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04/10/15 ~ 104/10/21。

     2.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04/10/22 ~ 104/10/23。

     3.逾期未繳納股款者,其認股權利視為自動放棄。

  (十五)增資發行新股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以無實

     體發放,屆時除另行公告外,將分函通知各股東。

三、茲訂民國104年09月27日為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依法自民國104年09

月23日至民國104年09月27日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

未辦理過戶者,請於民國104年09月22日(星期二)下午五時以前逕洽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或104年09月22日掛號郵寄(郵戳為準)至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代理部(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

(02-6636-5566)辦妥過戶手續。

四、本公司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wse.com.tw)查詢。

五、變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每股價格為140元,及發行股數調增為3,570仟股

,就員工與原股東及投資人等可能主張其權益受損部份,由負責人出具願負賠責任之承諾書,其內容如下:

本次現金增資辦理發行價格變更及調增發行股數,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益。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郭富鳳願負賠償責任。

六、其他未盡事項,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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