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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台成最后的“守門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5 08:13


顧文劍 詹佳駿

網絡日益成為食品銷售渠道的今天,由於交易數據的可視化,電商對食品行業更多意味“業態升級”。但這一業態的複雜促使一些專營食品的電商平台正扮演“守門人”的角色。


對於消費者而言,其中也不乏缺少專業鑒別能力的“門外漢”。這扇門若有縫隙,又會是多寬?

電商平台的數道”門”

林森是上海知名電商平台的採購總管,其對於食品“好壞”的嗅覺擁有職業靈敏。他,這一方面得益於從事食品行業的長期工作經歷,一方面用“血”的教訓換來的寶貴經驗。

在食品生廠家、經銷商和代理商的關係結構上,林森以自身經營的電商平台為例,在合作過程中,一般選擇直接與生廠家洽談,這樣可以減少中間環節,從而降低成本。

與此同時,生廠家也擁有自身的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尤其是知名的食品品牌,他們在自身的經銷層級上作一些區域上的分級,比如華東大區代理商等等。因此,生企業通過“代理商”或“經銷商”間接地與電商平台進行合作。代理層級的不同,也會導致合作模式出現千變萬化的情況,這可以部分地解釋同一種食品,為何會在網絡端出現各種各樣的價格。

“電商平台也與他們展開合作,這樣可以豐富我們食品的貨源,但通常情況下,需要享受相關的待遇,比如在退貨時,代理商需要提供與廠家相同的待遇。”林森。但他需要承擔兩項“把關責任”:“商品供貨方是否合規”以及“商品是否合格”。

前者指的是,供貨方經營食品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后者指商品需要經過相關的檢驗合格。

在進貨前,電商採購方需要掌握上游業鏈的所有情況,這至少包括三個環節的查驗,首先是商品生廠家合法狀態的查驗,如生廠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資料的核查;其次,查驗廠方生許可證是否合法合規,以及商品質量檢驗合格的證明;在最后的流通環節中,如果是從“代理商”或“經銷商”處採購,還需驗證“代理商”或“經銷商”的三證及“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齊全有效。

此外,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標權,電商平台一般情況下還要核驗商標注冊人的相關信息和授權書等。

至於“進口商品”的經營,供貨方不僅需要“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齊全,以及需要食品流通許可證”,而且“還多了數道程序”。

這“數道程序”涉及進口貨物報關單、相關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貨號與貨物符合一致。

“在所有進口預包裝食品上,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標籤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食品的原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林森。關鍵字抽取:“差評”

除了規模化的電商平台外,個體網店經營者也能代理經營部分的進口商品。目前,我國的網上經營平台也都設置一套開店流程。

根據普遍採用的流程,網絡平台首先進行具體招商,隨后經營者需要繳納一定數目的保證金,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經營者需要提供品授權書,在通過平台的品牌審核后,才准許上架。

整個過程如果不在年末或年初,一般開張的流程約在兩盩厔1個月內。

“如果平台嚴格的話,還將規定經營者的授權不超過3個級別,食品的檢驗報告有效期在半年內。”上海一知名食品電商平台總裁申平(化名),對於經營者資質的要求每年都不一樣,從現有的市場來看,專營店的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而且公司成立時間規定要超過一年。

申平認為,此舉也是網絡平台防止實力不強的經營者從事非法食品買賣。

對於平台而言,也具有相應的“監管能力”。這表現在平台在自身的監管過程中,發現食品存在“違規”,則採取扣分機制,甚至可以取消經營者的資質。

業內人士稱,平台的監管可以通過兩項最主要的技術手段來實現,針對客戶的打分和售后評價進行分析,比方抽取投訴行為中的關鍵字“差評”。同時,平台還可以進行資料庫管理,在大數據運行過程中監督交易過程,一旦投訴超標,就會“數據預警”。

業內人士介紹,平台除了“自身監管”外,外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會對平台進行例行檢查。

但業內人士坦承,因為店家多,做到對所有店家的品質監督在理論上可行,但實際操作不會“盡善盡美”,也會出現“監管失位”的現象。

原因在於,網絡空間在塑造跨地域交流的同時,也創造足以遮蔽真相的手段。相比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於下實體超市的巡查力度,以及“職業打假人”的舉報監督,網上的監管力度肯定不及下。

業內人士稱,一號店在過去的10個月中,因違規被處的次數達到了16次,款近百萬。

那麼,消費者在進行網上購物時,又如何區分“高仿進口商品”和“真品”呢?

最直觀的“武器”:查看投訴量

對於消費者如何提升自身在網購食品的鑒別能力上,申平建議,還是選擇知名品牌,以及大廠家出的食品,進口食品一定要留意有沒有中文標籤,不能光留意“價格便宜”。一旦網上出現的五香牛肉乾價格低於一公斤60元,那選擇時就要慎重一些。

在網上選取商家時,消費者要貨比三家,注意商家的投訴量和網友的一些評價。“它們是最直觀的方式。”申平。

從現有的法律體系來看,食品經營者無論是在線上,還是下,都有多部法律法規對相應行為作出了明晰的法律責任及其主體的規定。如《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根據我國最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62條中,明確指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問題在於,網絡銷售的跨地域特徵帶來了“異地監管”的難題,這該由誰來負責呢?

監管:政府監管部門應負“源頭治理”責任

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厲曙光稱,由於網絡環境和現代物流條件的進步,“造假”已經出現了“多地造假”和“多環節造假”的現象,而這意味在仿冒進口食品的手段上越來越隱蔽,不法商家的目的在於牟取暴利的同時,逃避法律的打擊。

專家將影響“網購進口食品”安全性的社會責任更多地指向“源頭管理”,即“高仿進口商品”生地的監管部門。

“這些部門要加強打擊力度,不能行政不作為。”厲曙光稱,在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利益的驅使中,的確在我國某些地方出現高仿進口商品的現象,而這一現象屢禁不,背后的可能原因之一便是交織“沆瀣一氣”的地方利益。

“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縣一級及以上行政監管部門應該承擔起相應的監管任務和打擊責任,以在源頭上就杜流入網絡銷售環節的現象。”厲曙光。

記者了解到,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加入了“可追溯”和“互聯網食品實名制”的法律要求。

對此,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農業部品質量安全專家組專家孫效敏教授表示,食品追溯制需要食品生企業滿足一定的客觀條件,目前我國全面實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主客觀條件尚不具備,短時間內食品追溯制度不可能適用於所有食品生經營企業。“短期內,應該是先貫徹落實有能力的大企業的食品追溯體系,今后可以將這一體系逐漸推廣到食品加工生的整個供應鏈中。”孫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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