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達光電:公告本公司一OO年度第四季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所發行普通股股數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發行人應於當
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
二、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第一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一OO年度第四季執行認購
股數共計8,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80,000元;九十七年度第
二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一OO年度第四季執行認購
股數共計106,400股,每
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1,064,000元,一OO年度第四季合計執行認購
股數共計114,4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1,144,000元。
三、轉換普通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電話:02-2181-1911)。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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