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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個人征信系統解圍“證明”困局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5 08:15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在近日舉行的全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會議上,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表示,經過努力,目前基本實現了公民身份號碼準確、唯一的目標。各省市要堅持以公民身份號碼為信任根,以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為支撐,推動落實網絡實名制,建立違法犯罪記錄與信用、職業準入等掛鉤制度,強化對守信者的鼓勵和對失信者的懲戒。


這個消息讓人很容易聯想到廣州的前檢察官楊斌,這位“明星檢察官”想要轉型從事律師工作時,被要求開具“自14周歲以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因為楊斌的戶籍從14周歲以來共輾轉了5個不同的地方,這意味她要跨3省跑5個派出所才能把這份證明開好。為此,楊斌還把廣州律協告上了法院。

如果與公民身份號碼相關聯的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已收入了違法犯罪資料庫,楊斌的煩惱也許根本就不存在。依《律師法》的規定:“受過刑事處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但過失犯罪的除外”。行政相對人要申領律師執業證書,主管部門完全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啟動公民違法犯罪資料庫的查詢工作。有權決定“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主體是主管部門,查詢部門也應當是這個主管部門。讓相對人“自證清白”,在程序上就缺乏正當性。

為何當下有些職業準入門檻,常常要求相對人提供“無犯罪證明”,一方面是因為那些主管部門人力不足,所以轉嫁職能;另一方面也是由於我們缺乏一個權威的、具有足夠公信力的個人征信資源庫。如今覆蓋全國的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能夠將違法犯罪記錄收入,恰可視為國家征信制度建設的重要一步。

換言之,包括違法犯罪記錄在內的征信系統,並不僅僅只是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工具。它更應成為一個能夠為社會所共享,同時又具有高度安全性的信息系統。包括它所依存的載體——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也應突破“公安應用”或“社會治安防控應用”的局限。這樣的公共資源建立殊為不易,其價值也跨越了行政、市場和社會等諸多方面,理當讓它在更寬廣的空間裏發揮作用。如此,方能解“楊斌們”的證明困局。

而正因為違法犯罪記錄等個人征信信息動輒關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要調取、查、利用這些信息必須基於法定事由,並遵循法定程序。對這些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怎麼強調也不過分。《刑法》中雖然已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入罪,但嚴打不如嚴管,最好的犯罪預防就是封堵制度漏洞。工商、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部門曾被認為是最容易發生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事件的“源頭”。如今的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擁有更多個人系統,防範信息外泄的制度屏障也應密些再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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