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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水電瓦斯繳費期限改21天 寬限再多七天

鉅亨網新聞中心


經濟部國營會執行長劉明忠今天(2號)邀集水利署、能源局、台電及台水公司開會研商,檢討調整現行水電與瓦斯「繳費期限」、「寬限期」以及「遲延繳付」收費標準,未來將全部更改為一致性規定,各項費用「繳費期限」統一變成二十一天,「寬限期」也都拉長到七天,也就是總計放寬達二十八天。(何庭歡報導)

劉明忠指出,有關外界關切是否可延長水、電、瓦斯的「繳費期限」及「寬限期」部分,經國營會檢討將調整放寬為一致性規定,劉明忠說:『就是這個繳費的期間變成21天,原來是有些是14天的部分,我們把他延長到21天,另外「寬限期」的部分,原來有些是兩天、有些是四天,我們現在統一都把他延長到一個禮拜七天。所以以後有關這個繳納這個費用的部分,基本上是可以寬限到21+7,變成28天,也就是四個禮拜。』


而為了配合「繳費期限」及「寬限期」的調整放寬,有關水、電、瓦斯費的「遲延繳付」收費標準,也調整為:逾期未滿七天繳費者,按應繳費用1%計收遲付費用,超過七天繳費者,按應繳費用2%計收,最低加計金額未滿五元按五元計,比過去的標準大幅降低,而這個新標準會在依法定程序,報請相關主管機關及行政院消保會核准後公告實施。

劉明忠對此進一步說明,「遲付費用」的收取,目的主要是提醒用戶儘速繳納水、電、瓦斯費,並斟酌考量各公司辦理催收「遲繳費用」衍生的成本,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才收取「遲付費用」,並不是基於增加營收的角度考量。

至於是否統一水、電抄表部分,劉明忠表示,台水及台電先前曾經在台中地區試辦過水、電聯合抄表,但由於兩間公司分區查表的作法不同及台水公司資訊系統,還沒有辦法整合,所以短期內仍無法施行,國營會將列為中期的工作目標,希望三到五年內可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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