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電信詐欺納組織犯罪法規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8 16:35
記者林人芳/台北報導
電信詐欺犯罪情況日益嚴重,行政院會今 (8) 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修正組織犯罪定義,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範疇,未來將從重量刑,處逾 5 年有期徒刑,台灣嫌犯在國際上的電信詐欺也將受此規範。
法務部表示,近來國人涉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引起社會大眾重視,必須有效予以遏止,期盼經由這次的修法,使犯罪組織定義更為明確,可將此類犯罪組織予以嚴懲,以回應人民的期待。
根據現行條文定義,犯罪組織指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修正後為,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逾本刑 5 年有期徒刑之罪,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組織性結構。
法務部指出,目前刑法中電信詐欺的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符合修正後「最重本刑逾 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未來將可依新修法予以嚴懲。
行政院表示,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後,未來可對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或招募他人加入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成年人招募未滿 18 歲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加重 1/2;若是用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招募,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