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而上的變革:中國的市場化轉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29 09:20
書名:《自下而上的變革:中國的市場化轉型》
作者:(美)倪志偉 (德)歐索菲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6年8月
內容簡介
《自下而上的變革:中國的市場化轉型》從多個不同的理論視角,運用統計數據、調查數據及案例訪談等多種證據來源,詳盡地分析了市場、創業者、產業集群、勞動力市場、創新機制等,揭示了在政府政策等正式制度缺失的條件下,由社會底層創業者自發地發展出的規范和網絡有效地促進了經濟的發展。這就是中國經濟奇跡的謎底:自下而上的制度創新與變革創造了中國的轉型經濟奇跡。
作者簡介
倪志偉(Victor Nee),美國康奈爾大學Frank和Rosa Rhodes教席教授,經濟與社會研究中心主任。歐索菲(Sonja Opper),瑞典隆德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經濟系Gad Rausing國際經濟與商務教席教授。
總論
我們能從中國市場弘經濟興起的研究中得到什麼啟示呢?我們對長三角地區經濟制度內生性崛起的理論闡釋,得到的結論是具有一般性的。我們用社會能動性和社會結構的二元視角整理如下:企業家在促進制度創新、進而保障市場經濟發展方面是核心的能動者;一旦建立起制度,這些新興的經濟制度反過來又會促進創業行為的蓬勃發展,進而打破民營經濟擴張的臨界點。商業社群中,多元的關系為人們相互信任提供了重要來源,也為信息流動提供了渠道,這些要素確保了創業行為得到持續和穩定的發展。通過認可(聲譽、地位)和懲罰(雙向制裁、負面小道消息)等一般性社會機制,進一步強化了逐漸涌現出來的社會規范。所以,令人驚訝的是,在很短的一段時間內,一小部分處於社會邊緣的經濟活動參與者的創業活動,導致了一個區域經濟在整體范圍內出現了社會運動般的創業浪潮。在民營經濟機制中,一家企業從初創期到發展期,成功所需要的關鍵因素,都可以從網絡紐帶和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中尋求並獲得。生產者聚集形成產業集群,從中獲得穩定的供應商所提供的技術支持和原材料供給,其生產活動的靈活性和適應性得到保障。
同樣有益的是,生產者能夠進入供應鏈下游的分銷網絡,進而鏈接到本地市場和國際市場。因為它們大多是中小型企業而且缺乏成熟的品牌,所以在區域性產業集群中,共同身份認同和合作性社會規范為(博客,微博)企業提供了整體競爭優勢。盡管大多數企業缺乏內部研發部門,但是產業集群中復雜的聯系和企業間網絡關系,加之能夠輕松地獲取關鍵性原材料,企業的創新行為擁有了便利的條件。經由制造經驗所累積的地方性知識與新技術的地方性市場,共同加快了創新的循環發展;而B2B在線交易,進一步增加了地方性資源。因此,盡管企業面臨地方和國際市場激烈競爭的壓力,但集群中民營企業間的社會規范可以成為其競爭優勢的制度來源。通過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網絡聯系,產業集群的競爭優勢遠遠超過了專業化分工所帶來的益處。同樣重要的是,產業集群的地理相近性為企業間開展社會互動提供了豐富土壤,進而發展出可靠的信任關系和持續性的企業合作行為,並最終達成交易。
正如前文所描述的,人際間交換、復雜商業網絡中的相互依賴關系、商業社群內的懲罰等機制,為隱性契約中的委托者和代理者提供了社會黏合劑,並形成了解決沖突的合作性社會規范。如果沒有密集的網絡紐帶和高度專業化的商業社群,企業家們不一定能夠如此有效地發展出使他們在國有經濟體制之外得以存活並蓬勃發展的社會規范。換句話說,產業集群幫助具有相似心智模式的經濟活動參與者克服了集體行動的障礙,並且共同發展出合作性的社會規范。這些要素在民營經濟從主流的國有經濟體系中脫離出來並自發成長的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長三角地區的民營經濟和地區競爭優勢為什麼會發展得如此之快?在這里,小規模創業可以擴展得很快並導致制度變革,進而催生了以自我強化的經濟增長和私人財富累積為特征的市場經濟的崛起。這是為什麼?一般可以看到:去集體化農業生產帶來了創造財富的機遇,受此誘惑,一些人在農村地區辦起了自己的私人作坊,希望以此擺脫貧窮並進行個體經營。城鎮中,沒有工作的年輕人、退伍軍人和其他社會邊緣者也做起小生意,同樣也從國有部門中脫離出來。這些先行創業者中的很多人會經歷多次失敗,並反復失去創業的資本。
但是,這並不僅是因為他們創業的想法或產品質量不好,也是因為他們缺乏做生意的經驗和支持創業的制度。通過不斷的試錯過程,這些創業者改進了流程,並最終創造出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地方性制度。他們學會了如何繞開國家控制的銀行體系並積累創業資本;他們學會了如何在國家控制的供銷渠道體系中建立供應商和客戶的社會關系網絡;他們學會了如何招用、培訓、保留員工,並與社會主流經濟相競爭;他們學會了如何開發和調整新產品和生產流程,快速適應市場條件的變化;他們還學會了如何在商業風險和不確定性下保護自己的生意。最重要的是,他們將自己的聲譽視為最重要的資產。公平的交易可以得到相應的回報;而不公平的交易,違約或者有意的賴賬等行為,不僅威脅企業與現有合作伙伴之間的商業關系,而還可能招致地方性商業網絡中其他成員嚴厲的制裁。「因為你只能騙別人一次」。如果一個人違背當地做生意的社會規范,那麼他最終是不可能生存下來的。被先行創業者所獲得的巨大經濟成功吸引,跟隨者——剛開始是這些創業者的鄰居和朋友,後來是其員工和其他地區的觀望者——以加速的方式進入市場。
最初的商業規范在跨區域地演進和擴散。隨着一波穩定增長的創業者都服從相同的規范,民營企業的市場進入方式以一種自我強化的過程發展起來,並逐漸從那些具有主流社會背景的群體中吸引新的創業者。隨着民營企業獲得合法性及不確定性下降,國有企業和政府中的技術與管理人才逐漸地開始願意離開,並在民營企業中尋找新的工作機會。正如本書所描述的,只有在民營經濟成長並成為中國社會和經濟主體的構成部分之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治家們才開始制定法律和規則,把民營企業視為一種合法性組織和發展經濟的模式。像中國第一部《物權法》這樣的法律條款,以及一整套強化私營企業作為一種合法性組織模式的法律規定和制度,是在民營經濟興起的很多年後才出台的。這種順序——由非正式商業規范興起所表現出來的自下而上的制度變革過程,引發正式制度的變革以保障和強化已獲得的經濟利益——將國家中心論的理論預測顛倒過來了。國家中心論認為,政治家是制度變革的主要裁定者,而非正式規范僅僅作為文化因素起作用——保有舊行為模式,所以國家發起的制度變革進展緩慢。
與這種觀點相反,我們的分析強調,制度變革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涌現和擴散過程。在我們的敘述中,與國家中心論相反,政治家們保持一個觀望的姿態,只有在經濟主導權已經轉變得非常明顯,以至於不能再推遲制度變革的情形下才開始介入。總之,中國市場化改革之後,民營經濟自下而上的制度創新,起初是保障了市場經濟的活躍發展;而後,政治家們緊跟着推行制度變革,合法化已經發生的經濟行為,從而確保了生產所得能夠成為國家稅收的一部分。盡管在沿海省份活躍的民營經濟快速興起,但是國家卻花了二十多年的時間對規范私營企業和產權保護做出反應。這包括了制定法律法規保障其政治和社會的合法性,以及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社會規范——人們對於特定情境下期望行為的共同信仰——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可以解釋為什麼人們能夠實現大范圍的合作。對法律的服從也依賴於此。「除非法律是基於被廣泛認同的規范合法性規則(法律規則為社會規范所支持),否則法律的強制機制不可能起作用。」信息共享、互相監督和社區內懲罰等一般性機制,可以解釋委托-代理關系的治理效率問題。然而,我們還不是很清楚:在法律和規制結構都對私營企業不利的制度環境中,社會規范是如何保障和引導商業行為的?對長三角地區的研究表明,制度變革中的集體行動問題被過分夸大了。長三角地區興起的創業行為及其相應的商業規范證明,社會規范轉變和偏好可能是制度變革的一個充分條件;事實上,也不需要太多其他的條件了。如第2章的模型所示,只要脫胎於已有正式規范的國家監督是有限的且預期收益足夠大,用社會性機制解決問題和促進合作就是大有可為的。
顯然,作為制度變革的動力,社會規范的興起再不能放到部落或者農民階層身上,也不能放到只由很有限的企業所構成的高度專業化細分市場中。自下而上的制度創新及其引起的國家正式規則的適應性變革,是一個超出以往研究的更為普遍的規律。長三角地區對社會規范的依賴,不僅僅局限於市場和銷售在地理范圍上的擴張。比起供應商網絡,顧客市場遠遠不限於本地;跨省貿易和出口貿易也廣泛地依賴於社會規范。民營企業作為中國經濟的市場主體涌現出來,創造了70%的GOP。他們不再局限於地方性社會網絡的邊緣區域,而成為當前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這一點,實際上在號召我們對社會規范和網絡的意外出現及整合成為內生制度變革的源泉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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