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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專欄】反避稅修法趨勢與資金管理

林嘉焜 2016-08-25 08:50


台灣企業若到海外投資設廠,通常會先設立境外公司,再以境外公司名義轉投資到目的地國家。例如,台商先以台灣公司資金成立一家馬來西亞納敏島籍 (Labuan) 的境外公司,再以此子公司投資中國境內的公司。納敏島是馬來西亞在南海中的島嶼,於 1990 年成為自由港及國際離岸金融中心,因此,台商利用納敏島成立的公司到中國投資設廠,納敏島政府機構並不會對該公司的境外所得課稅,但台商卻能享有中國與馬來西亞間的投資保護協定。

在這類三角投資架構上,台商透過第三地的免稅天堂境外公司投資中國,資金並不會實際匯款到馬來西亞納敏島,而是以納敏島公司的「文件」到香港或台灣開設銀行帳戶,而且通常會在台灣本地銀行開設 OBU 帳戶。因為 OBU 帳戶在法律上屬於「擬制」台灣「境外」的帳戶,因此,與國外帳戶往來不會有外匯管制的相關困擾。因此,台灣企業會以境外公司名義在台灣的銀行開設 OBU 帳戶,方便國內母公司的資金調度。


當台灣投資於中國或其他國家的公司獲利,盈餘會分配到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再將盈餘分配給台灣的母公司。而台灣母公司為了規避認列海外子公司收益,而將海外盈餘保留於免稅天堂境外公司。根據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副教授楊葉承研究,企業海外獲利匯回台灣母公司的比率只有 8.78%。

台商基於避稅與資金調度需求,將海外獲利存放於台灣各銀行的 OBU 帳戶,而台灣銀行業也樂於協助 OBU 客戶的外幣存放款業務及金融商品等操作,銀行不必提存 OBU 之法定存款準備金、不受存放款利率限制、不受外匯管制、減免營業稅,可見銀行營運成本低、正價差 (spread) 大。近年來,OBU 甚至成為台灣銀行業的金雞母。

為了避免台灣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藉以保留盈餘避稅,立法院會於 2016.7.12 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案中的反避稅條款,企業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都要視為境內公司來課稅,因此,上述的節稅技巧已經出現考驗。

但是,反避稅條款生效後,上述台灣企業租稅規避是否就失去效用呢?或許尚有很多稽徵障礙等待突破,甚至於國家稅收不見得會馬上增加。理由分析如下…

「反避稅條款」之所得稅法第 43-3 條的 CFC(受控外國公司)條款規定,台商對境外低稅地區設立子公司「有控制權」時,境外公司帳上的獲利,不論有無分配,都要「合併」台灣母公司財報課稅。而所謂「控制權定義為持股超過 50% 或董監事席次占多數者」。但是,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制度上,並無驗收資本額的規定,若台灣公司投資 A 境外公司 100 萬美元,若登記持股僅 5%,而另一家 B 境外公司持有其他 95% 股權,卻未繳股款,稽徵機關要如何查證?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趨勢,就個人 CFC 而言,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比重達一定比例以上,也會與企業 CFC 一樣課稅待遇,不分配的盈餘,將失去遞延課稅的效果,當年度即應視持股比例,認列當年度的個人所得。但是個人沒有強制記帳規定,如果 CFC 境外公司沒有把盈餘匯回投資人的台灣帳戶,國稅局無跨境匯款紀錄 (個人結匯總歸戶) 可追查。

「反避稅條款」之所得稅法第 43-4 條的 PEM(實際管理處所)條款規定,台灣企業持有一家境外公司的股權時,該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若在中華民國境內,則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 PEM 認定上有困難,例如:

1、 若台灣母公司推選海外員工為掩蔽,稽徵機關如何取得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的真實名單?

2、 重大會議故意配合主管人員海外出差日期,並以出入境護照紀錄為證據,避免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將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設置在中華民國境外,或者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隱密處,國稅局並無搜索票可深入搜查。

在克服以上稽徵困難之前,國家稅收無法馬上增加,反而台灣金融業要先面臨業績衰退的困境,降低對國家營所稅的貢獻。當台灣企業以境外公司名義在台灣的銀行開設 OBU 帳戶,則開戶時會留下相關公司的詳細文件 (董監事名冊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及有權簽樣人),而且 OBU 匯款進出也留有紀錄,可能又符合公司重要的財務報表及帳冊放在台灣。國稅局即可因 CFC、PEM 生效後,對 OBU 加強查稅。因此,利用第三地投資模式的台灣企業能會考慮把資金調度帳戶從台灣本土銀行的 OBU 帳戶挪到海外。剛好台港之間尚無租稅協定,台灣稽徵機關無法向香港申調帳戶資料,台灣企業可能會多加利用香港帳戶。如此一來,香港銀行業要感謝台灣的反避稅條款了!前財政部長張盛和 (聯合報 2016.4.6) 曾經表示:「財政部沒有辦法掌握境外公司税務等資料,要主動掌握很難,因為財政部未與這些國家有全面的資訊交換,目前簽訂的租税協定都是針對具體個案才會有資訊交換。」

台灣反避稅條款除了面臨稽徵困難之外,還必須有三個前提才能實施:(1) 兩岸租稅協議生效、(2) 國際版肥咖 CRS 資訊自動交換、(3) 子法規劃與宣導完成,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目前,兩岸之間的任何協議,都必須在立法院先通過「兩岸監督條例」,才能進行協商,再加上「兩岸租稅協議」也通過,反避稅條款才有可能開始實施。但是,目前台灣立法院尚未通過兩岸監督條例。

當台灣企業及個人利用台灣稽徵機關無法取得海外帳戶資訊,而將資金帳戶帳冊移往國外時,台灣必須靠國際間資訊通報制度,才能突破稽徵困境。但截至 2016 年,台灣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的國家「僅有 32 個」,通報範圍有限,投資人很容易避開這些簽約國家。

目前 OECD 推動《多邊主管當局協議》(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MCAA),以 CRS (常態回報標準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為框架,簽約國之間主動提供對方國家人民及企業的金融帳戶信息,CRS 號稱全球肥咖,形成「全球總歸戶」主動回報母國,對跨境逃稅規劃的破壞力強大!

香港政府於 2014.9.15 正式表明支持並將遵循 CRS。中國也承諾 2018 年與其他參與 CRS 的國家開始進行金融帳戶的信息交換。台灣必須積極爭取簽署 CRS,所有上述的逃稅隱匿技巧,就可化於無形。否則,台灣人的資金更會隱匿於海外帳戶,而其他國家也會把台灣當作最後一個避稅天堂。中華經濟研究院助研究員黃勢璋 (中國時報 2016.4.12) 表示,「如果以為只要增訂出「反避稅條款」就能一勞永逸,只是急於運用「激情」做出改革而沒有提出完善整套規劃的話,那很可能會步上 2012 年復徵、卻又在 2016 年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失敗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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