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險研究院崔巍:萬能險的合理性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23 12:00
本來只是萬科與寶能之間的股權之爭,卻意外「殃及池魚」,讓萬能險成為媒體熱議的焦點之一。萬能險是萬能的嗎?萬能險是不是風險過高,缺乏監管,缺乏配套法律法規?萬能險資可以用於股權收購嗎?一系列對萬能險的誤解與擔憂浮出水面。一時間萬能險成為一個危險的「外來物種」。但萬能險並不是「洪水猛獸」,我們不能忽視萬能險所存在的風險敞口,亦不可無視萬能險對於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的存在合理性。
萬能險是指不僅包含保險保障功能,還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產品。它和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投連險)一樣,都是非傳統壽險的一種。它的出現一是為了適應民眾對壽險繳費與保障的靈活彈性的需求,二是為了讓投保人能更大程度地參與分享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通過一個保險產品,滿足人生不同年齡階段的風險保障與投資增值需求。1979年,世界上第一款萬能壽險在美國產生。由於具有繳費靈活與保障可調等特點,萬能險一經推出就受到了市場的青睞。2000年,在我國監管部門強令壽險產品預定利率下降至2.5%之後,為了振興當時蕭條的壽險市場,太平洋人壽推出了國內第一款萬能險產品。此後十幾年間,伴隨着保險市場的變化,該險種在我國經歷了跌宕起伏的發展歷程。
萬能險的存在合理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從投保人角度看,萬能險滿足了投保人對保險費的保障與投資雙重需求。一直以來,傳統壽險雖然能夠對保險受益人起到人身保障作用,但卻一直無法滿足投保人對投資回報的期望。萬能險是風險與保障並存,介於分紅險與投連險之間的一種投資型壽險,正好滿足了投保人在這方面的需求。萬能險所繳保費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用於保險保障,另一部分用於投資賬戶。保障和投資額度的設置主動權在投保人手里。投保人可根據自身不同階段的不同需求進行調節,賬戶資金由保險公司代為投資理財,投資利益上不封頂、下設最低保障利率。也就是說,萬能險與傳統壽險相比,除了同傳統壽險一樣給予被保險人生命保障外,還將保單的價值與保險公司運作投資賬戶的業績聯系起來,既可以保障投保人,又可以給投保人帶來投資收益。特別是,萬能險之「萬能」體現在投保以後可根據人生不同階段的保障需求和財力狀況,調整保額、保費及繳費期,確定保障與投資的最佳比例,讓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作用。而為降低投保人現金價值所面臨的風險,不同於投連險,萬能險現金價值的計算存在一個最低保證利率,該保證利率確保了投保人可以獲得的最低收益率,提高了投資安全性。
第二,從保險人角度看,萬能險是壽險公司收益的有效安全的來源之一。在美國與英國,萬能險是為提高保單靈活性和投資屬性而生的。萬能險在20世紀70年代利率大幅提高的環境下出現,1971年首推的險種就稱為「可調整繳費壽險」,1979年才演變為保費保額都可調且利率與市場水平掛鈎的所謂萬能險。其優勢是萬能險投資賬戶的現金價值可以根據市場利率進行調整,從而在市場利率低的時候,減少傳統固定利率壽險產品給保險公司帶來的利差損。1985年,萬能險在美國占新單保費的38%,達到階段性高點。在中國,萬能險因兼顧保障投資等諸多優勢成為保險吸金利器。但在在壽險利差損壓力下,保監會於1999年將傳統壽險預定利率統一下調到2.5%,這導致國內壽險業務陷入蕭條。為改變這種狀況,國內壽險公司開始引進萬能險,平安在1999年推出了投連險,太保在2000年推出萬能險。和國外一樣,兩類投資理財型保險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萬能險有最低保證利率。2003-2007年間,萬能險保持了兩位數以上的增長,2007年在股市暴漲的推動下實現了113%的增長。但經過2008年股市暴跌,2011年實施新的會計准則,萬能險步入低谷。2010年,保監會推出「保險投資新政」,進一步放寬投資渠道,使得保險資金更易於進行短期投資。2012年8月開業的弘康人壽就在當年11月通過銀保渠道推出了保障、投資功能合體的普通萬能險。在這之後,不少保險公司跟進。到2015年,以萬能險為主要產品的公司猛然增加到16家。
在當前「資產荒」以及股市萎靡的環境下,一些維持高結算利率的萬能險確實存在流動性甚至利差損的風險。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吸引客戶,將萬能險結算年利率設定在7%-8%、6%-7.5%、5%-6.5%之間,而在當前背景下,這個利率並不容易達到。而且,這些中小保險公司往往是舉牌上市公司的主力,在股市萎靡震盪的背景下,難免使市場擔心其資產負債不匹配會引發的種種風險。不過從保監會所披露的相關數據來看,包括萬能險在內,保險行業整體風險仍舊可控。
第三,從現行法律法規角度看,保險公司對萬能險資金的處置具有合法性。根據2014年保監會所發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的規定,保險公司資金由自有資金、准備金以及其它資金三部分構成。同時,按照我國《物權法》、《公司法》以及《保險法》等法律的主要規定與主要精神,保險公司對其名下財產享有財產權。其名下財產既包括自有資金所形成的公司財產,也包括從保費中提取的各種准備金,以及以借款等形式形成的財產。所以,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其保費收入在財務上屬於公司負債,保費進入保險公司賬戶之後,就成為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公司對保費所形成的資金亦擁有完整獨立的處置權。因此,保險公司通過保險產品的銷售獲得資金,不論購買者是為獲得保障還是為獲得投資收益,保險公司都擁有對這些資金的處置權。
具體到萬能險上,根據《保險法》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是負債經營,無論保險資產端的運用是營利還是虧損,都不可改變負債端保險合同的償付責任。如果壽險公司因虧損而導致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該公司的保險合同責任將由保險保障基金代償,或者通過並購方式而轉給其它保險公司,但壽險公司不得解散。所以,保險公司獲得萬能險保費後,根據精算准則、《企業會計准則》,計算負債,確認營業收入,經計算、確認後的萬能險保費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而非受托管理的資金。保險公司是這筆保費的法定所有人,對這筆保費也擁有完全處置權。投保人讓渡資金給保險公司,並享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保障和收益權,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不是信托關系,也不是代為持有或者代為管理的關系。因此,從法律法規角度看,保險公司運用萬能險保費對上市公司進行投資,所獲得投資標的上市公司的投票權利,和其它投資主體自有資金所投資該標的公司所獲得的投票權利是沒有性質上差別的。
(作者單位系北京保險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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