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深港通不再設總額度限制 滬港通總額度取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6 20:44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證監會8月16日發布公告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主席唐家成在北京共同簽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原則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這標志着深港通實施准備工作正式啟動。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公告顯示,深港通開通後,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將包括滬股通、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個部分。
深股通的股票范圍是市值6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深港通不再設總額度限制。深港通每日額度與滬港通現行標准一致,即深股通每日額度130億元人民幣,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額度105億元人民幣。雙方可根據運營情況對投資額度進行調整。
深港通正式實施需要4個月左右准備時間,正式實施時間將另行公告。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深港通主要制度安排參照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投資范圍限於兩地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協商確定的股票。對跨境投資實行每日額度管理,並進行實時監控。港股通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證監會同時指出,滬港通總額度取消,於公告之日起即時生效。
附: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
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決定原則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現公告如下:
一、滬港通於2014年11月17日正式開通以來,總體運行平穩有序,為啟動深港通提供了基礎和條件。
二、深港通開通後,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將包括滬股通、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個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股通,是指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深港通的主要制度安排參照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其他制度安排如下:
(一)投資標的。
深股通的股票范圍是市值6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深股通開通初期,通過深股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香港相關規則所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待解決相關監管事項後,其他投資者可以通過深股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前述提及市值的計算公式和方法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另行公告。
滬股通和滬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暫不變。
雙方可兼顧便利性和審慎性原則,根據市場環境和運營情況對投資標的范圍進行調整。
(二)投資額度。
深港通不再設總額度限制。深港通每日額度與滬港通現行標准一致,即深股通每日額度130億元人民幣,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額度105億元人民幣。雙方可根據運營情況對投資額度進行調整。
滬港通總額度取消,於此公告之日起即時生效。
四、為了便利和滿足兩地投資者管理對方股票市場價格風險的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原則同意將共同研究合作推出其他金融產品。
五、為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便利和機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投資標的達成共識,待深港通運行一段時間,相關條件具備後推出實施,具體時間另行公告。
六、對於本聯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關事項,深港通均參照2014年4月10日滬港通聯合公告相關規定。上述事項包括適用的交易、結算及上市規定,結算方式,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對口聯絡機制等。
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將制定發布或調整完善相關業務規則,積極推進技術系統開發及測試、業務資格申請、投資者教育等各項准備工作,並將公告進展情況。在相關交易結算規則和系統准備完成、獲得所有相關的監管批准、市場參與者充分調整其業務和技術系統、所有必需的跨境監管執法合作安排和投資者教育工作准備就緒後,方可正式啟動深港通。從本聯合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實施,需要4個月左右准備時間,正式實施時間將另行公告。
附: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就深港通事宜答記者問
1、問:推出深港通有何積極意義?
答: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適時啟動深港通”。深港通復制了滬港通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是境內交易所再度與香港交易所建立的連接機制。啟動深港通,是內地與香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的又一重大舉措,具有多方面積極意義。
一是有利於投資者更好地共享兩地經濟發展成果。將進一步擴大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的投資標的范圍和額度,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跨境投資以及風險管理需求。
二是有利於促進內地資本市場開放和改革,進一步學習借鑒香港比較成熟的發展經驗。可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進入A股市場,改善A股市場投資者結構,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三是有利於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將進一步發揮深港區位優勢,促進內地與香港經濟、金融的有序發展。
四是有利於鞏固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
2、問:深港通的主要制度安排有哪些?
答:深港通主要制度安排參照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五方面要點:一是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市場的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繼續受上市地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的監管。二是中國結算、香港結算采取直連的跨境結算方式,相互成為對方的結算參與人。三是投資范圍限於兩地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協商確定的股票。四是對跨境投資實行每日額度管理,並進行實時監控。兩地監管機構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額度進行調整。五是港股通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3、問:深港通的標的范圍是什麼?
答:按照“防范風險、各方認可”的原則,經各方溝通一致,深港通投資標的按照一定股票市值篩選後確定。
深股通的股票范圍是市值6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與滬股通標的偏重大型藍籌股相比,深股通標的充分展現了深圳證券交易所新興行業集中、成長特征鮮明的市場特色。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4、問:滬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標的范圍有什麼不同?
答: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標的范圍是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以及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范圍是在現行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標的基礎上,新增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的成份股(選取其中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股票),以及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5、問:滬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額度如何控制,是否相互調劑?
答:滬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額度由滬深證券交易所分別控制,即均為105億元人民幣,互不影響、也不相互調劑。
6、問:公募基金能否參與深港通業務?
答:公募基金可以參與深港通業務,相關政策比照公募基金參與滬港通的政策執行。後續,我會將在有關規定中明確上述安排。
7、問: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投資標的還需具備哪些條件,何時推出?
答: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納入互聯互通投資標的范圍涉及兩地三個交易所和有關登記結算機構的系統改造,需要較長的准備時間。未來,我會將根據深港通運行情況,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投資標的具體時間、條件與港方進行協商,以保障兩地市場平穩運行。
8、問:深港通推出還需要4個月左右准備時間,請問需要開展哪些准備工作?
答:我們將按照安全有序可控的原則,會同有關各方積極開展以下准備工作:一是會同有關部委,出台深港通業務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二是組織兩地交易所以及市場參與者,完善業務流程,做好技術准備;三是與香港證監會就深港通下的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以及投資者保護等進行磋商,對現有的監管合作備忘錄、投資者教育等相關監管合作安排等進行補充完善;四是推動兩地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簽署互聯互通的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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