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金瑞礦業:2012年公司債券2016年付息公告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16 12:00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26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8月29日 青海金瑞礦業(600714,股吧)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於2012年8月29日發行的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8月29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期間的利息。根據《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1、發行人: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債券名稱: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3、債券簡稱:12金瑞債4、債券代碼:122169.SH5、發行總額:人民幣1.5億元。6、債券期限:期限為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7.9%,在債券存續期限前3年固定不變。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2年的票面利率,調整幅度為1至100個基點(含本數),其中1個基點為0.01%。若發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調選擇權,則本期債券後續期限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本期債券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逾期不另計利息。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9、計息期限: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10、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11、兌付日:2017年8月29日。如果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期為2015年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根據本期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所設定公司債券回售條款,公司本期債券的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在回售申報期內(2015年8月3日-8月5日)將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金瑞債」債券進行回售申報登記,回售價格為債券面值(100元/張)。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對「12金瑞債」債券回售申報的統計,本次回售申報有效數量為81,005,000元,回售金額為人民幣81,005,000.00元。2015年8月31日為本次回售申報的資金發放日(2015年8月29日為法定休息日,則付息日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2015年8月31日)。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後,「12金瑞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交易的數量為68,995,000元。12、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2年10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3、債券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和兌付的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根據《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約定,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7.90%,每手「12金瑞債」(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79.00元(含稅)。三、付息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1、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26日2、債券付息日:2016年8月29日 四、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8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2金瑞債(122169)」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1、本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公司將在本期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本期債券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征收(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明確說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七、相關機構及聯系方法(一)發行人: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寧市新寧路36號法定代表人:程國勛聯系人:李軍顏聯系電話:0971-6321867、6321653郵政編碼:810008(二)主承銷商: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法定代表人:邱三發聯系人:劉蔚聯系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0層聯系電話:020-23385004郵政編碼:510623(三)托管人: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聯系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4層郵政編碼:200000聯系人:徐瑛電話號碼:021-68870114郵政編碼:2001202、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0號聯系部門:托管部010-88170742資金部010-88170209/0210/0211/0213郵編:100033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不論是30歲還是70歲 都值得嘗試做一次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文章標籤更多上一篇關於「11中孚債」公司債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下一篇金融街:公司債券(15金街01)2016年付息公告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