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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茂: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3 16:37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9/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763,936,38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9/24~104/11/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72~14.34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1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0.12.19~101.01.31:1,5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因執行期間股價已漸趨回穩,為顧及市場機制及考量整體資金之有效運用,故未予以全部執

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董事會議記錄

本公司於104年09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有關規定,預計買回本公司普通股20,000,000股,並轉讓員工認購。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4年9月23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

外子公司員工(包含本國籍及非本國籍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或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

位止〕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4年9月23日第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1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2.6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方敏清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承銷商(台新綜合證券(股)公司)認為: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買回價格區間在規定計算之範圍

內,且經參酌前述該公司之歷史股價及預計買回股份前後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

餘、股東權益報酬率等項目之變動與影響,對該公司財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其買回價格區

間之訂定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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