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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天使投資發生損失最高可獲六成補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27 08:18


◎每經記者 夏冰

天使投資發生損失,政府還能花錢給投資者補貼?近日上海市出台的一項政策引發高度關注。


這份由上海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制定的《上海市天使投資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旨在優化完善上海市現有風險補償政策,《辦法》提出對投資機構投資種子期科技型企業所發生的實際投資損失,由專項資金給予最高不超過60%的風險補償。該《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消息一經傳開,便在社交媒體引起熱議,大部分網友和投資界人士對這項政策表示了質疑,認為不應該由納稅人為正常的投資行為埋單,並且該政策存在套取補償資金的漏洞。

1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聯繫上海科委宣傳部工作人員時,對方表示,科委官方微信“上海科技”公佈的最新一篇文章即為官方就此暫行管理辦法作出的統一回應。

損失補償最高達六成

記者點開這份名為“細上海市天使投資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的官方回應,文章稱係為“回應社會對天使投資風險補償管理的關切,現對《辦法》進行解讀”。

根據上海科委的回應,出台《辦法》主要是基於落實科創中心建設的要求,同時也是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上海市天使投資環境及現有風險補償政策。

對於風險補償的對象和條件及補償的標準,《辦法》明確,風險補償對象為投資於上海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辦法》針對風險補償標準擬分兩檔設定:對投資機構投資種子期科技型企業項目所發生的投資損失,可按不超過實際投資損失的60%給予補償;對投資機構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項目所發生的投資損失,可按不超過實際投資損失的30%給予補償。

關於補償限額。這份回應詳細解釋稱,“一是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補償限額,按目前對天使投資的界定和最高補償比例,暫設定為300萬元;二是單個投資機構的風險補償限額,暫設定為600萬元,大致相當於2個項目的風險補償上限,以進一步體現鼓勵和引導。

上述辦法也意味,天使投資不再是單純的市場行為,如果《辦法》得以真正執行,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天使投資的風險繫數。

決策部門是否越界?

上述管理辦法在發布后迅速引發網友圍觀討論,有網友表示支持,但大部分網友卻認為,騙子會蜂擁而至,聲稱虧損以騙取補貼,甚至有資深投資人士發聲,認為對創業進行扶持可以理解,但拿納稅人的錢進行補償,決策部門涉嫌越界。針對上述種種評論,記者也及時連線了多位投資圈資深人士。

龍騰資本副總周璐對記者表示,蘇州、常州等地都已執行補償政策幾年了,他們有細則,上海目前細則還沒出來。該政策對創業當然是利好,地方政府在支持創業的同時也分擔風險,這個邏輯是比較合理的。對於套騙補貼的質疑,周璐認為,“現在申請政府引導基金都這麼難,關閉一個公司也這麼難,申請破套取國家的錢會有那麼容易嗎?”

北京藍晶創投合伙人李小寧表示,具體實施的時候肯定會有細則可供操作。不能只看補貼比例,肯定會規定門檻和天花板。跟風質疑的大多是行業外人士,上海還不至於被輕易騙取補貼。

還有投資人認為,在“雙創”的背景下,天使投資作為一件高風險的事情,通過補償天使投資人要比直接撒錢會更有效率和動力。

著名創投人、起點創投創始合伙人查立則認為,天使投資的本質是高風險行業,失敗是常態,好項目都會經過千挑萬選,其中有一些剛開始勢頭很好,但后面出於多種原因可能難以成功,市場是一個大浪淘沙的過程,創業的過程會耗費巨大財力、物力和人才,如果這些最后要由政府埋單,政府應當考慮是否承擔得起。由於政府的錢來自納稅人,所以應更多地投入到與社會公益相關、有利於弱勢群體的事上面。

一位不願具名的投資界知名人士則認為此舉表明地方政府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這和股市虧了股民找國家賠錢一樣荒謬。天使投資本來就是一個市場行為,應該交由市場自身化解風險,政府要做的是把稅收的環境做好,把創業所需的流程做好,把人才的落地問題給解決了。

對騙補如何監管是難題

作為新規,此次上海方面出台的管理辦法並不是市場上第一個“吃螃蟹”的。上海科委官方回復中稱,“經了解,國內一些兄弟省市已出台了對天使投資的風險補貼或補償政策,但各省市的做法不盡相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注意到,目前江蘇、廣東、上海三地都已推出相關政策,盡管時間上各地有所不同,但基本模式一致,均為鼓勵天使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企業的投入。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出台給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帶來了很多利好,但要確保最終實施效果,必須要加強監管。

記者注意到,網友在社交平台上對“如何防範有人利用政商勾結串謀腐敗”最為關注。對此,上海科委的官方回應中強調,關於風險補償的管理機構,擬由上海市科委、市發展委和市財政局組成工作小組,擬由工作小組委託有關部門或中介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及日常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和規範。

對於投資機構提出補償申請的核定,上海市科委將委託專業審計、法律等專業機構對投資機構資質、項目階段的認定、投資金額、投資損失的核定相關內容出具專項報告,確保投資項目的真實性。

對於投資機構弄虛作假,或與被投資企業合伙騙取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上海市科委將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收回已撥付的補償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違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副教授陳穎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初創期科技企業投資並不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在一定意義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財政資金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有合理性。但是具體制度需要設計好,比如政府和風投機構要共擔風險,防止風投的道德風險,為此必須要建立完善的機制,防範相關行政部門藉此尋租。

風險補償標準擬分兩檔

對投資機構投資種子期科技型企業項目所發生的投資損失,可按不超過實際投資損失的60%給予補償。

對投資機構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項目所發生的投資損失,可按不超過實際投資損失的30%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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