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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05
2.公司名稱:昶洧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申報發行105年海外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於105年6月
22日作成金管證發字第1050023301號退回處分,並於105年7月22
日就前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書在案。經本公司考量後,爰依
訴願法第60條規定,向行政院申請撤回。
8.因應措施:本公司向行政院申請撤回本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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