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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華醫藥:澄清媒體報導-本公司研發之新藥P1101,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已獲經濟部審定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為生技新藥公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3 11:17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23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工商時報A3版新聞報導

藥華用於治療真性紅血球增生症(PV)的P1101,雖然有機會在明年申請歐盟和

美國藥證,但因該藥尚未申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隨著制度的修改,不排除

也跟進申請。

6.因應措施:本公司予以說明如下

(1)本公司研發之新藥P1101,已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獲經濟部審定符合「生技

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故審定本公司為生技新藥公司。

(2)本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事宜,請依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資訊為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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