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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5閩高速」公司債券的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02 08:50


1、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10日

2、債券付息日:2016年8月11日

福建發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2015年8月11日發行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15閩高速」)將於2016年8月11日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間的利息。根據本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2015年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規定,債券利息每年兌付一次,現將付息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福建發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15閩高速

3、債券代碼:122431

4、發行總額:20億元

5、債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贖回選擇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利率:票面利率3.53%

7、還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5年8月11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1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若發行人行使贖回選擇權,則本次債券的付息日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1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1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

10、信用級別及資信評級機構:經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次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

11、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5年9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5閩高速」的票面利率為3.53%。每手「15閩高速」(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35.30元(含稅)。扣稅後,個人債券持有人實際每1000元派發利息為28.24元,QFII投資者實際每1000元派發利息為31.77元。投資者欲全面了解有關「15閩高速」付息的具體條款,請查閱本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π//www.sse.com.cn)登載的日期為2015年8月7日的《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及摘要。

三、付息債權登記日及付息日

1、債權登記日:2016年8月10日

2、債券付息日:2016年8月11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截止2016年8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5閩高速」債券持有人。

五、付息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於個人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等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的個人所得稅統一由各兌付機構在向持有債券的個人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如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關於居民企業征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三)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七、相關機構及聯系方法

1、發行人:福建發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東水路18號交通綜合大樓26層

聯系人:何高文

電話:0591?C87077366

傳真:0591?C87077366

2、保薦人(主承銷商):興業證券(60137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聯系人:李強、梁華

電話:021-38565898

傳真:021-38565905

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

電話: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福建發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8月2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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