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機構人民幣購售交納風險准備金業務指南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25 18:58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中國外匯交易中心7月25日發布關於印發《境外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業務指南》的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後,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
附件
境外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
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業務指南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6〕143號)和《關於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匯交發〔2016〕294號),為完善宏觀審慎管理,自2016年8月15日起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後,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外匯風險准備金的收取、退還及考核等日常管理。
一、外匯風險准備金交納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40號)所規定可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以及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以下簡稱“境外金融機構”)需交納風險准備金。 境外金融機構因境外對客遠期賣匯業務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以下平盤行為應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
(1)遠期購匯業務;
(2)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括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
(3)在近端不交換本金,遠端換入外匯的貨幣掉期業務;
(4)其他遠期購入外匯的業務。
二、計算方法
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後,按月以其上一月平盤額為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基數計算應交存外匯風險准備金,准備金率為20%,准備金利率為零。 除期權和期權組合業務按名義本金(期權組合采用名義本金最高的單筆期權)的二分之一外,其他業務均按名義本金的全額作為應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的計算基准。 外匯風險准備金以美元計算,非美元貨幣應統一折算為美元。折算率按每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計算。未公布折算率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方法計算。
三、專用賬戶
外匯風險准備金存入交易中心開立的專用賬戶。
戶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開戶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營業部
賬號:433871773897
交易中心SWIFT BIC:PBOCCNSFCFX
開戶行SWIFT BIC:BKCHCNBJ300
四、信息報送
1、信息填報。交易日收市後,交易中心交易後處理平台信息報送界面根據境外金融機構當日交易明細顯示當日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基數,境外金融機構應就當日交易明細的代客與自營性質進行逐筆填報並進行保存操作,以此確定當日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基數。境外金融機構應於交易日下一工作日上午9:30前,在信息報送界面完成上述操作。
境外金融機構完成當月所有交易日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基數保存操作即視為當月交存基數報送完成。境外金融機構應於交易次月第1個工作日(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日為准)24點前,完成交易當月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基數的報送,否則視為延遲報數。延遲報數的境外金融機構應出具書面說明。
境外金融機構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月度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基數應等於境外金融機構基於代客業務當月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所產生的遠期購匯總額。
2、信息確認。信息報送界面根據境外金融機構報送的當月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基數計算應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金額,境外金融機構應於交易次月第4個工作日上午9:30前,於信息報送界面完成應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的確認操作。
境外金融機構確認操作完成後不得自行更改報送數據。如因特殊原因需於確認後更改報送數據的,應出具緊急更改情況說明並加蓋公章後傳真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代為更改報送數據。
交易中心對境外金融機構經確認後的報送數據於交易次月第6個工作日上午9:30前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後,境外金融機構可在交易後平台信息報送頁面下載《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申報表》,並據此辦理外匯風險准備金的匯劃。
3、應急處理。因系統故障等原因無法報送時,境外金融機構應提交每日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基數與對應的代客交易明細,並填寫《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申報表》(附表一)及加蓋公章,於交易次月第1個工作日24點前發送傳真至交易中心完成應急報送。
五、資金匯劃
境外金融機構應於北京時間每月15日前將外匯風險准備金劃至交易中心外匯風險准備金專用賬戶,爭取到賬時間不遲於北京時間每月15日中午12點,遇中美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中美共同工作日。美元節假日可參考交易中心每年初於中國貨幣網發布的《各幣種節假日表》。境外金融機構向交易中心外匯風險准備金專用賬戶匯劃外匯風險准備金時,應按《劃付外匯交易中心風險准備金MT202報文模板》(附表二)的要求填寫付款報文。
境外金融機構多劃付外匯風險准備金時,需提交退款申請並加蓋公章後傳真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辦理退款。
六、資金退劃
外匯風險准備金凍結期為1年,交易中心根據《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申報表》中的到期退款賬戶於期滿當月15日辦理解凍外匯風險准備金的退劃,遇中美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中美共同工作日。
境外金融機構如有變更到期退款賬戶的情況,需填寫《境外金融機構外匯風險准備金退劃賬戶變更情況表》(附表三)並加蓋公章傳真至交易中心,賬戶變更自次月起生效。
七、違規處理
境外金融機構應按要求報送信息、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境外金融機構未按規定時間報送信息,錯報、漏報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基數和應交存金額,遲交、漏交外匯風險准備金且未及時補足的,交易中心可視具體情況要求違規機構提供書面說明,業務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或向市場公告該等違規行為。
八、聯系方式
業務電話:021-68797112
業務傳真:021-68797388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指南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並根據有關政策和市場情況不時調整。
附表:1.外匯風險准備金交存申報表
2.劃付外匯交易中心風險准備金MT202報文模板
3.境外金融機構外匯風險准備金退劃賬戶變更情況表
境外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交納外匯風險准備金業務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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